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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死亡注銷戶口辦理材料
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戶內必需有人才能稱為戶,人是戶的生命實體,而人又是以口為計量單位的。我們平時所說的戶口,既包括家庭戶的戶口,也包括集體戶的戶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常州死亡注銷戶口辦理材料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常州死亡注銷戶口辦理材料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送院途中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在公民家中、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其他非醫療衛生機構正常死亡的,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有關申報材料進行調查后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對不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正常死亡的,參與死亡調查的民警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相應欄目簽名;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派出所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簽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相應欄目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三)未經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法醫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親屬須持有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翻譯件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確認死亡證明、死者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和辦理人居民身份證到死者戶籍所在地社保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鄉鎮衛生院換領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親屬持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辦理人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以上材料之一,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持這些材料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報銷。
辦理程序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死亡證明是指: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2、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3、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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