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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夫妻投靠落戶指南
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征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連夫妻投靠落戶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基本條件
符合下列政策規定的投靠人員,由被投靠人戶籍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投靠人員投靠配偶的,配偶應具有本市戶籍并有合法穩定住所。
基本手續
(一)《落戶申請表》(被投靠人現場簽字)。
(二)被投靠人及投靠人《居民戶口簿》(戶籍內勤民警應到公安部“門戶網站”核對遷移人員戶口信息)、《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法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的私人住房)。
除基本手續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交手續:
(一)被投靠人提供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還需要提供被投靠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到派出所簽署的《同意落戶意見書》。
(二)有隨遷未婚子女的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戶口不在一起的)、《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上);再婚的投靠人還應取得隨遷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手續(因撫養人死亡無法變更撫養權的,應出具該撫養人的《注銷戶口證明》)。居民戶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三)投靠人符合“因我市配偶死亡,來連照顧未成年子女”條件的,需提供配偶《注銷戶口證明》。
(四)農村居民之間的夫妻投靠,需由落戶地村民委員會出具同意落戶證明。
辦理地點:
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審核辦結。
辦理時間:
工作日工作時間。(因區市縣公安(分)局辦公時間有細微差別,請與派出所上級區市縣分局聯系確認。
辦理時限:
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當場核發準遷手續。
辦理流程:
申請人向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受理→審核通過→核發戶口準遷證
申請人向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受理→審核未通過→退回申請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內容
申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大連市戶籍遷入管理若干規定》(大政發〔2020〕5號)
《大連市戶籍遷入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大公發〔2020〕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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