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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海口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海口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1、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
2、按前款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照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3、海口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16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5.3元
海口失業金申請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
1、繳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個月。
2、按前款規定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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