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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平衡控制的理論依據及構想
一、企業集團財務控制模式及其特點
企業集團財務控制是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本為紐帶、以現代企業制度為保證,通過合理配置企業集團資源,正確處理母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的財務關系,以提高企業集團資本運作效率與經營效益水平為目標的財務管理活動。正確理解并處理好企業集團的財務控制問題,對于提高企業集團財務資源使用效率、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實踐中應用的企業集團財務控制模式主要有兩種:財務集權控制模式和財務分權控制模式。
在財務集權控制模式下,母公司對各子公司的財務活動實行嚴格的集中控制與統一管理。其特點是:財務管理決策權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很少的財務決策權,其人財物及供產銷統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籌資、投資、利潤分配、財務總監的任免以及費用開支、工資及獎金的分配等財務活動均由母公司集中管理。子公司的投資決策權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在財務分權控制模式下,子公司享有充分的財務管理決策權,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活動以原則上的間接控制為主。其特點是:子公司在籌資、投資、利潤分配、財務總監的任免、費用開支、工資及獎金的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決策權,并可根據市場環境及公司運營情況進行相應的決策調整。
筆者認為,財務集權控制與財務分權控制都有其各自的缺陷,最好是實行財務平衡控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母公司只對關系企業集團生死存亡及可能對企業集團產生重大影響的子公司或交易事項實行財務集權控制,而對那些與企業發展戰略、企業核心競爭力及在可預見的未來對企業集團發展影響不大的子公司或交易事項,則在母公司統一調控與指導下,實行財務分權控制。其特點是:母公司對企業集團的籌資、投資、稅收籌劃、經營業績評價、財務總監的任免等重大財務決策實行集權控制,而將子公司一定限額范圍內的投資、費用開支、職工工資及獎金的分配等決策叔交給子公司,母公司只對其實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二、企業集團實行財務平衡控制的理論依據
財務平衡控制是在分權基礎上的集權,是一種自下而上的多層決策財務控制模式。其理論依據如下:
1.實行財務平衡控制符合委托一代理理論。從一個企業集團來看,母公司既要負責經營與投資,又是整個企業集團經營資源的委托者。根據委托一代理理論,企業集團的財務活動大多是在委托一代理過程中完成的,如果沒有財務控制,子公司的代理人在決策時就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從自身利益出發,直接或間接損害委托人的經濟利益。實施財務平衡控制,將企業集團重大財務決策權集中到母公司,可以有效約束子公司代理人的經濟行為:降低代理成本,符合委托一代理理論的觀點。
2.實行財務平衡控制可以有效控制企業集團財務風險,符合資本保全觀點。目前,企業集團大多數為多重法人結構,這種多重法人結構往往導致多重杠桿的融資結構,即母公司的每一級子公司都以其上級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投資或上級公司提供的擔保舉借外債。這種多重杠桿的融資結構,在經濟不景氣或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將會導致整個企業集團財務風險的成倍放大,給整個企業集團帶來巨大的財務隱患。因此,母公司為了掌握子公司的經營活動、控制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風險,必然要參與子公司的財權與財源配置,關注自身對子公司投資的收益性與安全性,即關注資本保值增值。而有效的財務平衡控制有利于母公司從整體上把握企業集團資本結構,控制企業集團財務風險,對于實現資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3.實行財務平衡控制有利于促成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目標的實現,符合激勵理論的觀點。子公司在母公司審定的決策范圍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自己的生產、銷售等進行自主決策,有利于體現子公司獨立法人的主體地位,對子公司經營者與生產者產生激勵作用,充分調動子公司經營者及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與責任感,保證在滿足企業集團長遠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子公司利益逐步得到增長,進而有利于最終促成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目標的實現。
三、對我國企業集團實行財務平衡控制的構想
(一)目前我國企業集團財務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母公司所有者主體缺位,對子公司的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監控。如子公司的經理人故意向母公司隱瞞公司經營狀況,以降低母公司的效益期望,從而減輕自己的經營壓力;子公司利用各種機會隱匿或拖欠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資金,而這些資金可能是由企業集團總部貸款獲得,當貸款到期時,如果難以從各子公司調回,會使母公司財源枯竭,甚至產生財務危機。
2.預算制度執行不力,資金管理有章不循。許多企業集團尚未認識到預算管理是財務控制的一種重要手段,有的企業雖然建立了預算制度,但卻沒有將其作為組織子公司生產經營與資金流動的依據,形同虛設。
3.企業集團內部資金分散,資金利用效率低下。由于企業集團內部各子公司都設有自己的財會機構且都開有銀行賬戶,各自占用一定數量的閑散資金,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企業集團中資金的分散、沉淀與閑置,進而導致資金整體利用效率低下。有的企業集團資金流向與財務控制甚至完全脫節,資金“體外循環”現象非常嚴重。
4.投資失控,投資效益差。目前,我國各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大多實行獨立經營與單獨核算,對于項目投資具有較大的自主決策權。而子公司在進行決策時,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甚至置企業集團整體利益于度外,致使對一部分項目的投資缺乏科學依據與合理評價,投資項目效益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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