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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民營經濟發展的刑事法制保障
摘要:目前,蓬勃發展的民營經濟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規范和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法制卻比較滯后,其中刑事方面,立法和司法都存在著缺陷。為了保持民營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健全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刑事法制的完善急需加強。
關鍵詞:民營經濟;憲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改革開放30年來,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民營經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漸進發展過程,如今已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01年,我國民營經濟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已達到20.46%,在產業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過1/3。2002年,浙江民營經濟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達45%。某些沿海發達地區的民營經濟所占的比重更高。為充分發揮我國民營經濟在經濟增長、擴大就業、繁榮市場、增加稅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營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需要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固然從中心到地方出臺了很多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政策,但是,離符合民營經濟發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環境還差距甚遠,任務艱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切實保護私有財產權,使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實現公平競爭。為此,加強對民營經濟的法制環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討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的順利健康發展。
一、民營經濟憲法政策地位的基本熟悉
我國民營經濟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82 年,《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治理,指導、幫助和監視個體經濟!钡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正當的收進、儲蓄、房屋和其它正當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續權! 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心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個體經濟是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相聯系,是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是從屬社會主義經濟的,并提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離。隨后,經濟理論界和實務界開始探討和實踐國有企業的多種經營方式,國有民營就是其中的一種!懊駹I”的概念也就應運而生。民營經濟是相對國營經濟而言,是指除國營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總稱即非國營經濟。就所有制形式來說,民營經濟包括國有經濟中的民營部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等。按企業形式來論,民營經濟主要是通過民營企業這種組織形式表現出來,由于民營企業不是法律范疇,習慣上將民營企業涵蓋國有民營、私營、個人獨資及外資等企業組織形式。隨著改革開放的程度不斷擴大和加深,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法律政策規定得到逐步發展和加強,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也越來越突顯。1988年,《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家答應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視和治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6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視和治理!2002年,十六大夸大,盡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視和治理。”第22條規定:“公民的正當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續權!
從上述有關民營經濟的憲法和國家政策規定可以看出,開始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補充”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已被確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原來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引導、監視和治理”修改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視和治理”;國家最先保護公民的“正當的收進、儲蓄、房屋和其它正當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續權”擴展為公民的“正當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續權”。這些憲法政策規定的演化表明民營經濟的地位經歷了由答應到肯定再到促進的發展進程,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等多種民營經濟長期共存、共同發展、同等競爭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的新格式。
二、民營經濟刑事法制的現狀考查
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引導、促進和保護我國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確立、體現和鞏固其國家憲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規范民營經濟的法律法規,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現。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維護經濟秩序”等;《刑法》分則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非法制造、銷售注冊商標標識、假冒他人專利、侵犯貿易秘密等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方面犯罪,損害貿易信譽、商品聲譽、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擾亂民營企業經營的市場秩序犯罪,侵犯民營企業經營治理職員及個體工商戶的人身權利和***權利犯罪,搶劫、盜竊、職務侵占、挪用企業資金、合同詐騙、巧取豪奪等侵犯民營企業財產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同等,在法律眼前,不答應有任何特權。”這兩條規定清楚地表明,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犯罪行為如何查處,應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進行,而且必須根據客觀事實,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同等!缎淌略V訟法》的其他規定為打擊犯罪,保護民營經濟提供了具體的司法準則。
《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制度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生存和發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與建立健全保護民營經濟的正當權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環境還相差甚遠。目前,我國有關民營經濟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來,主要表現以下兩個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同等。突出表現在我國《刑法》對公私財產的保護、對國有企業工作職員和非國有企業工作職員處罰不同等。例如,《刑法》針對國有財產所有權與非國有財產所有權主體規定了貪腐罪與職務侵占罪、挪用***罪與挪用資金罪,這種規定雖不無道理,但在量刑上卻有很大的差別。貪腐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職員,侵犯的客體是國有財產所有權,假如犯罪主體貪腐10萬元以上且犯罪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可能被判正法刑;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國有性質單位的工作職員,侵犯的客體是非國有財產所有權,即使侵犯單位上億的資產,甚至造成企業倒閉,最高只能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同樣,挪用***罪與挪用資金罪基于侵犯的客體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標準是無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標準則是10年有期徒刑。顯然,《刑法》對國營經濟和民營經濟的保護存在不一致和不同等。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同等必然導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長期形成的國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滯后,司法領域出現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不同等對待,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則難以得到真正貫徹落實。例如,國有企業的工作職員侵占了國有資產,要按《刑法》處理,依法判刑;而民營企業員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資金,往往按民事糾紛處理。假如國有企業欠民營企業的錢,可能只按民事糾紛立案;但民營企業欠國有企業的錢,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處。不僅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經常得不到有效保護,很多民營企業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譽安全也得不到及時保障,甚至發生隨意抓捕、羈押民營企業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領域還存在向民營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的不法現象。
以上可以看出,為了保障民營經濟的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亟待解決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同等和司法不公正題目,只有這樣,才能為盡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民營經濟刑事法制的保障對策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是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是確保實現全面小康的關鍵所在。當前,民營經濟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為發揮其在增加市場競爭主體、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擴大就業渠道、豐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憲法》修改的基礎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強刑事司法,創造和維護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公然、公平、公正、同一的競爭環境。
1.修改《刑法》相關條款。按照《刑法》貪腐罪和挪用***罪的規定,修改《刑法》的271條的職務侵占罪和272條的挪用資金罪。建議前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巨大、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正法刑,并處沒收財產。建議后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職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回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通過這樣的修改不僅體現國家對公有制經濟與民營經濟的同等保護,而且可以有效打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的違法犯罪行為。
2.加大刑事司法力度。
(1)樹立同等保護民營經濟的司法理念。民營經濟的基本地位已得到憲法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確認,司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中,要以憲法規定為最高準則,增強服務大局意識,堅定不移地把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放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堅持公然、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樹立打擊與保護并重、執行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的執法思想,實行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一體保護。遵循罪刑法定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原則,嚴格依法辦案,規范執法行為,同等、公正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2)嚴厲打擊侵害民營經濟的嚴重刑事犯罪。公安、檢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分要加強協作與配合,依法果斷打擊殺人、傷害、綁架、破壞選舉等侵犯民營企業經營治理職員及個體工商戶的人身權利和***權利的犯罪;依法果斷打擊搶劫、盜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合同詐騙、公司企業職員賄賂、巧取豪奪等侵害民營企業財產和破壞生產經營的犯罪;依法果斷打擊假冒注冊商標、非法制造、銷售注冊商標標識、假冒他人專利、侵犯貿易秘密等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依法果斷打擊損害貿易信譽、商品聲譽、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擾亂民營企業經營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對改革開放過程中涉及民營企業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等不明題目,要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處理,嚴格區分涉及民營企業正當權益的經濟糾紛和經濟的犯罪案件,依法糾正司法機關對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合同詐騙、公司企業職員賄賂等犯罪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的行為。
(3)嚴厲查處國家工作職員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職務犯罪。為促進國家工作職員廉潔從政,營造民營經濟發展的公平競爭服務環境,依法果斷查處黨政、司法、行政執法和經濟治理部分的國家工作職員利用行使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等職務之便,對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實施索賄、報復陷害及玩忽職守等侵權瀆職犯罪;依法查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行政審批、招商引資、工程招投標、稅收征管、土地征用等領域發生的職務犯罪。
(4)嚴格司法機關辦案紀律。司法機關要樹立良好的辦案形象,嚴格執法,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正當權益。在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時,嚴禁對民營企業經營治理職員刑訊逼供,辱罵或體罰涉案當事人;嚴禁吃拿卡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嚴禁截留、挪用、私存暫扣款,使用暫扣物品;嚴禁干擾企業行使自主經營權的行為;嚴禁對控告、舉報、申訴、上訴的民營企業職員冷漠、生硬、蠻橫、推委;嚴禁違法插手民營企業的經濟糾紛,或對有關機關違法插手民營企業經濟糾紛的行為給予“正當”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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