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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現有的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范圍、形式、效力作了相應的規定,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為夫妻雙方協調財產關系置進了***、寬松、自由的因素,適應了市場規則使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物質和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化的要求,對某些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財產約定制尤能體現其獨特作用。但由于受我國婚姻家庭傳統習慣的制約,夫妻財產約定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有的雖有約定,但在出現糾紛時還是爭論不休,有的欲鉆的空子借夫妻財產約定之名,惡意串通逃避債務,使得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加大難度。《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回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筆者以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同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為了更深刻的熟悉該制度,本文擬對有關作進一步探討。 一、【剖析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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