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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事審判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我國海事審判制度及審判實踐所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不僅嚴重地制約了海事審判的發展和作用的發揮,而且也難以適應“入世”后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因此,我們應抓住“入世”后審判工作迅速發展的機遇,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大膽探索,勇于創新,積極推動海事審判制度改革,努力實現體制創新,建立科學、統一、獨立、公正、有權威、有公信度的海事司法體制。具體思路和構想如下:一、組建海事高級法院,改革海事法院管理體制,完善專門化審判制度。即在現有海事法院之上,成立一個海事高級法院,統一規范和指導全國海事司法活動。走專門化的審判道路,是我國海事審判體制創新的最終選擇。跨地域設立海事法院,實行海事案件的專門管轄,這僅僅是在專門化的審判道路上邁出了第一步。二審海事案件歸作為地方法院的高級法院管轄,不符合設立海事法院的初衷,它只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權宜之計或過渡。且經過了近二十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形勢和司法環境早已發生了很大改變,此種管理體制出現的弊端和問題也愈來愈明顯,極大地制約和影響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統一海事司法的進程。設立海事高級法院,早有醞釀,尤其是1999年10月被正式納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后,受到了司法界和理論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且呼聲甚高。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組織有關各方召開了數次座談會,對設立海事高級法院的具體問題專門進行了研究、論證。可以說,現在已不再是要不要設立海事高級法院的問題,而是如何組建海事高級法院的問題。
有些人擔心,設立海事高級法院后,會給當事人訴訟造成不便。其實,這涉及到設立海事高級法院的具體技術問題,也涉及到一個訴訟理念的問題。鑒于海事高級法院全國只設一個,其將來無論是設在北京還是別的什么地方,在地理上都與大多數海事法院相距較遠,故海事法院系統在按照爭議標的金額劃分案件管轄時,相比地方法院,可以適當提高其案件的級別管轄;也可以在審判方式上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巡回法庭制度。此外,現代社會的交通、通訊等已高度發達,“方便”與否已不宜以路途的遠近來衡量;而且涉外仲裁制度的實踐也證明,當事人對公正與效率的期望,要遠遠大于其對“方便”的需求。因此,是否“方便”的問題,不是海事高級法院設立的一個主要問題。海事高級法院的設立,有利于加強對全國海事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有利于克服因對同類案件各高級法院常有不同判決而導致的司法混亂現象:有利于維護我國海事司法的權威和統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獨立的專門法院體系和專門化審判制度。
二、設置海事基層法院,改革和完善海事案件審級制度。即將現存的海事法院確定為海事中級法院,在其下面設置海事基層法院。這樣,海事案件的審級就與地方法院相協調,同為“四級二審終審制”。近年來,為改革完善現行海事案件的審級制度,各海事法院都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如跨省、市設立派出法庭等,對于方便海事法院及時行使管轄權,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賦予派出法庭以一級審判權卻于法無據,因而此舉對完善海事案件審級制度也于事無補。根據目前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全國只需設十個海事中級法院,每個海事中級法院只需下設一個海事基層法院,然后根據轄區情況,再分設若干派出法庭。至于海事基層法院的名稱,可借鑒國外的先例,稱“某某海事初審法院”;其機構設置,可采取靈活的辦法,各海事法院應從其實際情況出發,既可采取“一套人馬,二塊牌子”的辦法,亦可采取單獨設立的辦法,但不論采取哪種辦法,都應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海事案件審級制度的完善,不僅較好地體現了“兩便”原則,使得絕大多數海事案件在兩級海事法院內便可得到處理:而且較好地解決了不同類型的案件在審級上的不同需要:從而較好地適應了海事案件專業性強的特點,有利于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也有利于在國際上樹立我國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改革完善海事法院內設機構,增設海事行政審判庭。即在案件分工上打破傳統的海事、海商界限,統稱為海事案件;海事法院內均設海事審判第一庭、海事審判第二庭,如有必要,亦可設立海事審判第三庭,以取代原先所設立的海商審判庭和海事審判庭。同時,增設海事行政審判庭,實現海事行政案件審判的專業化。
海事審判具有較強的涉外性,其許多概念和術語都是從有關國際公約中借鑒或移植而來。在英文里,maritime一詞,既可以翻譯為“海商”,也可以翻譯為“海事”,故海事、海商案件之分不符合國際習慣,不利于“入世”后與國外海事司法機關的協助與交流:即使從案件性質來劃分,事實上許多案件,如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運欺詐糾紛案件、船舶優先權糾紛案件等已很難就其簡單地作出屬于“合同”或“侵權”糾紛的區分。因此,實踐中劃分“海商案件”和“海事案件”既不科學,也無多少實際意義。另外,我國已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一員,WTO要求各成員建立和完善司法審查制度,而行政訴訟便是該審查制度的核心。盡管我國已正式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但實踐中尚有許多不完善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將海事行政案件重新劃歸海事法院審理,順應了形勢發展的需要,非常及時和英明。海事行政案件屬海事法院的新型案件,由于以往法律現定專門人民法院不設行政審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故海事法院對行政案件,既沒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也缺乏審判的知識和經驗。而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和以往海事案件的審理,有其自身的規律。由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體現了此類案件審判的專業化,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但海事行政審判畢竟才剛剛起步,其需要面對的工作很多。眼下當務之急,是盡快設置專門的審判庭,配備專門的人員,并積極做好人員培訓和宣傳推廣工作,以備應對,爭取少走或不走彎路,早日打開局面。
四、改革海事法院人事管理體制,從制度上保證海事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和高素質,以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發展的需要。要以“入世”為契機,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發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聯系海事法院實際,在合理確定法官員額的基礎上,切實提高海事法官職業準入“門檻”。從海事審判的專業性、技術性和涉外性較強的特點出發,要將那些既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較高的外語水平,又有一定港航實踐經驗的人才吸收進海事審判隊伍中來,以充實審判力量。同時,也要嚴把出口關,要通過提高待遇,改善工作條件等辦法,把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高素質海事法官留下來,以免造成人才流失。故在條件成熟時,對海事法院的組織體制、財政體制也需進行必要的改革。要改進海事法官的教育培訓制度,注重和加強我國海事法官與國外法官及海事司法機關的交流和合作,積極借鑒其先進的司法管理經驗,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海事審判制度,促進海事司法制度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眾所周知,改革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司法改革也不例外。由于我國政治制度和司法傳統的影響,上述有關我國海事審判制度改革的構想要付諸實際,還尚需時日。但值得慶幸的是,我國正在不斷加快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我國已成功加入世貿組織,正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將探索和推進人民法院深層次的改革,實現體制創新提上了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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