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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業不宜操之過急
摘 要:我國金融業繼續分業經營還是學習美歐國家實行混業經營,是具有實踐意義的問題。本文比較了分業與混業的優劣以及制度選擇的機會成本,論述了今日美國歐洲混業經營的背景和軟硬件條件,并提出了我國試行混業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混業,金融分業經營,金融監管,制度選擇
前言
金融業混業經營還是分業經營其實并不是一個新問題,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也是從不成功的混業脫胎而來的。由于當今最強大的美國迫于國內金融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壓力而于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告別了半個多世紀的分業經營做法,由是,本來就根基薄弱的我國金融業,不僅面臨銀行業面臨大量呆壞帳需要處置、證券行業全行業虧損、股市長時間低密等自身經營難題,又面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作服務貿易開放承諾逐步兌現,外國金融巨頭逐步蠶食市場,國際競爭如芒刺在背,內憂外患之下的我國金融界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也日益高漲起來。
但是,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是否是象某些人以為的那樣,一 “混”就靈呢?筆者竊以為,不能象當年國有企業一窩蜂地搞股份制時對股份制期望過高那樣,實踐證明股份制并不曾一股就靈,股份制沒有能解決中國國有企業的根本問題,金融產業的發展也不能簡單寄希望于單純依靠混業經營就能徹底擺脫目前的困境,實現金融的健康發展。茲分述如下:
一、分業經營或者混業經營都不是目的,發展金融事業,服務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才是目的。
筆者曾看到有很多學者不惜揮毫潑墨論述分業經營的劣勢以及混業經營的優點,監管階層也有一些人士積極支持金融混業經營,但是,我們可能同時忽視了一個簡單的基本前提,即分業和混業其實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們采用不論何種手段,抑或是兩者并舉,都是為了發展金融事業,更好的服務于經濟和人民生活。金融業無論混業經營還是分業經營,無論在世界范圍內還是在我國歷史到現在,都不是制度創新,相反,兩種制度選擇都有實踐,也都有反復,在將來,這種反復也有可能再次重演。因此,從方法論的角度來說,不能為了論證孰優孰劣而去論證,而更應該從兩者的實踐經驗和實際效果來總結其各自優劣,再借鑒以幫助完善我們制度選擇的決策。
從金融的發展歷史來看,歷史上,我國西曾經是金融中心,“晉商”的“票號”曾經形成一個相對發達完整的金融體系,與當時農耕社會黃河流域是社會的經濟中心有密切聯系。國際上,倫敦、紐約、法蘭克福、以及后來的東京、香港等成為金融中心也與所在經濟圈的發展密不可分。當前,上海由于處于長江中下游區域的經濟中心地位,所以,也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區域金融中心。隨著中國經濟在亞太地區甚至全世界地位的日漸崛起,上海也有望成長為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由此可見,金融業的發展、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主要取決:1、所在經濟圈的整體發展水平,也就是綜合國力;2、居民收入水平, 3、制度和人才。之所以加上后兩條,是因為人為的或者畸形的經濟發展并不能當然導致金融中心的確立,比如前蘇聯,雖然作為整體,在歷史上其經濟成就不可小覷,但由于不尊重經濟規律,畸形發展重工業,加上其他因素一起導致經濟崩潰,沒有形成強大健康的金融企業巨頭,也并未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我國三十年代和93年以前金融業也是混業經營的。后來改成分業經營是由于當時對混業經營的監管不到位,無法有效控制風險,導致出現嚴重的問題,因而不得不分業經營,以免風險傳導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危害整個金融產業健康發展。事實上,美國三十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也被認為與銀行的混業經營導致的風險傳導效應有很大的關系。羅斯福新政的首要措施就是整頓銀行,目的就是為達到綱舉目張的效果。
回顧歷史是為了從歷史的經驗教訓中吸取制度選擇的可資借鑒成分。筆者在2004年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的年會上作關于混業不宜操之過急的發言時推薦《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一書,就是因為筆者非常贊成該書作者的一個結論,那就是歷代的政治制度的選擇,都是有一定緣由的。我們現在討論的金融混業和分業,從經濟學角度,實際也是在比較兩者的效率和兩種制度選擇的機會成本。從理性的角度,制度選擇當然都是趨利避害的。但是,處于實踐當中,還要考慮客觀環境的情況以及對矛盾的發展作出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預測。
二、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不是孰優孰劣,而是各有利弊。
究竟何謂分業經營何謂混業經營,學者論述不少。當前世界上金融混業經營主要有兩種,一是德國式的全能銀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后者是我國學者較多推崇、認為比較適合我國情況的模式。金融分業經營則是我國目前的做法,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分業經營。
目前學者主張金融混業的主要理由就是混業經營能夠使得金融企業有效整合資源,提高競爭力。但是金融混業也有很大的風險,就是其一旦發生風險,傳導效應很強,有可能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分業經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割斷風險的傳導(這也是我國在93前后為什么斷然選擇分業經營而砍掉商業銀行的證券營業部之類的業務),但是,也限制了金融機構的投資欲望,在存款居高不下、投資手段有限的情況下,金融機構迫切希望有新的投資渠道和業務增長點,分業經營就在一定程度上被認為是害怕風險的因噎廢食。
孤立起來的話,應當說金融的混業和分業經營都不能說一個很完善的選擇。制度選擇最終還是要取決于在一定時期內哪種矛盾更為突出,然后作出針對性的制度選擇。筆者認為,我國學者和金融界力主混業經營是夸大了混業可能帶來的機遇和保持分業經營為主導的機會成本,而對混業經營所需具備的條件和我國的客觀現實情況缺乏足夠的了解和重視。在蒸氣機發明以后,兩次工業革命我國都坐失良機,導致近代百年積弱,屢遭躪辱。在新一輪經濟增長機遇面前國人誰都不想再次落后,誰都怕再次喪失機遇,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客觀情況是我國社會誠信體系未建立,金融行業風險監控能力很弱,法人治理不健全,部分國有或者國家控股的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甚至形同虛設,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雖然國家的立法較之93年以前有所進步,一些基本的法律已經有了,但是整體大環境較93年以前并根本性的改觀,因此,此時提出混業經營,似乎時機和各方面的條件尚不夠成熟。
金融產業的混業與分業經營的問題,實際上類似于實業界的專業化和多元化的問題。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有多元化成功的企業,例如寶潔,通用,也有高度專業化也很成功的企業,例如可口可樂。而且,從這些成功的多元化企業的實踐來看,其也不是盲目的、見賺錢的領域都進去,而是有一定關聯的相關產業。從實踐效果來看,德國實行全能銀行模式這么多年,其實德國的金融企業也并不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可見,混業與否,并非金融企業成功的決定性因素,關鍵還在于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2004 年6月上海市法學會召開研討會討論混業經營問題,發言的學者幾乎眾口一詞都表示贊同。但是就在這一年,我國證券行業全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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