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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藥品市場信用缺失分析及監管法律完善策略
摘要:盡管我國藥品市場已部分啟動了信用提供與管理體系,但這種缺乏法律支撐的信用體系相當脆弱。同時由于我國法、規律之間存在不和諧之處,更加劇了藥品市場的信用缺失現象。本文主要分析我國藥品市場信用監管的法律缺失現狀,借鑒國外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藥品市場信用監管法律的策略。關鍵詞:信用缺失 信用法律制度 藥品
1我國藥品市場信用現狀市場經濟的法治化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
就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而言,完善的市場經濟應該是一種基于信用機制的經濟體制。我國的民商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表述,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合同法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說,我國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均體現了信用法則。然而,我國已初具規模的藥品市場雖然在供銷鏈接、競爭機制、價格管理、品質保證、廣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制售假劣藥品和違法經營等行為屢禁不止,突擊大檢查或“嚴打”只是治標不治本。我國經濟轉型期的醫藥市場面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問題。
1.1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包括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以誠實守信的態度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契約關系規則,合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志與能力11。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諸如財務信用、合同信用、借貸信用等等。現今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債務糾紛不斷;市場交易行為失信。
1.2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在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中,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國家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規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會信任的程度…。現今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主體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內部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在藥品研制環節,存在研制不規范、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在藥品生產環節,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淡漠,忽視質量管理,把產品標準、檢驗設備、管理制度等作為應付檢查的擺設;在藥品經營環節,存在經營企業過多過亂,層層加價,出租柜臺,掛靠經營,虛假廣告,非法市場等不法經營行為;在藥品使用環節,降低質量要求或者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問題在基層和農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藥現象較多。
2我國當前建立藥品市場信用法律制度面臨的問題
2.1上位法缺失近期,全國不少地區紛紛著手重建社會信用。但從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試點情況來看,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障礙是法律障礙,因為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在藥品市場信用方面,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臺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級的定義與分化、企業信用的激勵與懲戒及其監督管理4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是對企業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評價的有效嘗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往往規定中所要求的款項不能實行或不能達到立法本意。如對失信企業的信息披露,因現行法律只限定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對象是否可以對公眾公布,為避免企業對對外公布信息的行政訴訟,藥監部門只能在系統內披露企業失信信息,從而導致了企業失信成本過低。
2.2現有規定操作性不強除了暫行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難點外,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懲戒和激勵的措施過少過輕的問題。一些懲戒措施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懲罰過輕,同時對企業守信行為的激勵過少,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3信息記錄、信用評價指標不統一目前全國各地設立了藥品企業信用檔案。因((暫行規定))對信用檔案中應涵蓋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說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信用檔案應該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內容,但規定中限定檔案內容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調整范圍之外的行為,其具體內容并未明確,造成各地的信用檔案內容不一、信息記錄也不完整。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對暫行規定中信用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樣,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標,缺乏定量的指標。
3國外信用法律制度及其特點歐美國家的信用市場經過數百年的培育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和管理機制。
一方面,通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了“講信譽者生存、不講信譽者淘汰”的良好信用環境;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過完善非政府的市場信息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市場信息的公開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授信方能更加準確地掌握受信企業的信譽、信用狀況,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準確性甄別出不同信譽價值的企業類型,實現了信用市場中唯一穩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約)。
上述兩個方面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場中的違約率,同時也使授信方判斷的受信企業違約概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形成提供信譽資源與信用資源的激勵和有效供給。
3.1國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簡述,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因為只有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足夠大時各類信用管理服務才會出現,才需要信用管理相關的基礎法律來規范市場規則。只有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健全的國家,才能上升為征信國家。目前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有1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在信用領域的第一個公共法律。歐盟建立資信評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美國建立市場評估體系是以市場為主導。在亞洲,有消費者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日本、韓國、臺灣、香港。3.2國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點
3.2.1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所有現行的信用管理法律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傳播及使用等環節,并且整個法律體系不僅包括對個人信用體系的規制,也包括對企業及政府信用體系的規制。
(1)有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信息中介服務機構,政府不必親自參與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評價,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可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傳遞方面更有效率同時也減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2)法律對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也有較完備的規制,使中介機構能提供有效信息;
(3)建立了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如美國1966年頒布的信息公開法和1976年頒布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使許多案件調查過程和方式都能及時傳遞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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