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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釋義(十七)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條詮解]
本條是關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1.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內涵。
夫妻一方財產也叫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夫妻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本條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是指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確立夫妻特有財產制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不應因該公民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而喪失其存在的必要,法律仍應給予承認和保護。
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并依法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的性質屬于公民個人財產的范疇,依法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薄肮竦暮戏ㄘ敭a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备鶕@一法律規定,《婚姻法》確立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權制度,是對公民個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財產權益的承認和維護。
2.法定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
依據本條的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由以下財產組成: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是指結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經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既包括夫妻單獨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也包括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通過繼承、受贈和其他合法渠道而獲得的財產;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也包括購置的物品等。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法律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是保護公民個人身體健康權的需要。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屬于公民人格權的一種,與公民個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獲得相應的醫療費、殘疾人補助費等費用。由于這類費用是公民因個人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所依法獲得的補償,理所應當歸受到傷害的公民個人所享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依法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同樣也只能歸受到傷害者本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币勒者@條法律規定,作為被繼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個人意愿依法以遺囑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了其遺產只歸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者受遺贈,這種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诖诉z囑內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特定的受贈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只能轉移給特定的受贈人,因此,如果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指明其將某項財產贈與給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則所贈與的財產就應當屬于夫或妻一方。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生活消費品,如衣物、飾物等。由于這類財產在使用價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雙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應屬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是指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而歸屬于特定行為人本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夫妻在社會生活中參與的社會關系是多樣的,因而可能會以其不同行為取得不同的財產所有權。例如,夫妻一方曾因服兵役結束而退伍、轉業時所得到的醫藥補助費,應歸其本人所有。再如,夫妻一方因參與體育競賽活動取得優勝而榮獲獎杯、獎牌,這類物品記載著優勝者的榮譽權,其財產所有權應當歸享有該項榮譽權的夫妻一方。
[適用須知]
具體適用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原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已經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該財產的原物形態仍保持,并未毀損、消耗、滅失的,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陂消耗完或毀損、滅失的,該方不得主張用夫妻共同財產加以補償或抵償。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不超過10年的,仍屬于復員、轉業軍人個人所有;但結婚時間超過10年的,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條詮解]
本條是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1.夫妻可以約定排除共同財產的適用。
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另行作出約定。夫妻財產約定排除法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規定的適用。允許夫妻對財產另行約定是適應夫妻關系的財產狀況所作出的規定。改革開放以后,擁有大量個人財產的夫妻為數不少。他們對于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用益等方面往往有些特殊需要。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適應中老年人再婚的需要。中老年人再婚時的夫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和贍養關系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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