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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
內容提要行政程序法典化能夠促進政治參與、推進民主政治,防止行政侵權、保障公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改革開放。可以說,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中國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但應看到,這是一項最艱巨的行政立法系統工程,我國在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方面仍相當不足。為搞好這項工作,首先,應使中央立法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其次,要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第三,要在取得階段性立法成果基礎上再創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要開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較研究,進行立法經驗交流,為后來居上創造條件。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提出:“形式主義”原則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義”主要是指法律活動的程序性。從人們的一般認識來看,法律活動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行政活動或行政行為充滿了復雜性和變異性,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管理對象做出自己的決定,即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很大,因此,講究行政程序及其規范化被認為是給行政機關工作束縛手足,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各國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經歷了艱難的歷程,各國法學家對此往往視為難題。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為一個雖然棘手但應該知難而上予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
美國著名法官曼斯斐爾德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所引起的”。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爭論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由于各國行政機構活動方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這兩個概念有著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但我們一開始討論就無法回避這個問題。
目前,有關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認識很不一致,爭論的焦點是:行政程序是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還是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僅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各方行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僅僅屬于行政主體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這個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中一系列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以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為主線,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主線來組織行政法學概念。筆者以為:行政法主要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權為重心發揮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發揮其作用的方面。在現代行政法中特別要注意這一點,不僅行政實體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當代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普遍認為,“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現代民主憲政和民主行政的成長,主要系于政治參與和行為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和成長起來的。各國行政法莫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從而改變了行政相對人在以往法律關系中實際所處的客體地位。試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例,該法把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核心,而無論是正式規章的制定還是正式裁決程序中的聽證,都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活動的程序。德國行政法目前的設計也不止規定行政機關的活動程序,而且還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程序,他們的學者甚至認為這樣做還不夠。如波恩大學公法研究所所長FritzOssenbuhl批評說:“(德國)行政程序法仍以一種兩極式(雙方性)程序為主。它并不注重復雜多變利益或是多角利益關系,例如建筑物之起造人、相鄰人、官署以及第三人的關系只有偶而會提及,利益沖突或相沖突的利益并沒有作為行政程序規范之內容”。〔1〕從我國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單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以及利益相關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不止是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程序權利和義務,而且規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登記人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我們再以《行政復議條例》這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規來看,其程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涉及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三方,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體僅僅歸結為行政主體是不妥當、不全面的。筆者的結論是:行政程序是以實現公共行政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則是有關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和。這樣概括的優點是涵蓋面廣、內涵豐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復雜關系都納入了調整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在使用“行政程序法”這一概念時有時分為另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廣義的行政程序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單獨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種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另一種是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僅指國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本文討論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為我國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有相當數量,中國法制現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統一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它不可能涵蓋所有行政程序,也不可能匯總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但它是統率和指導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是直接落實憲法有關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法。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
對于行政過程的程序化問題,人們的認識是比較遲的。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西班牙編纂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上個世紀末1889年才取得成功的。繼西班牙之后,奧地利、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頒布了本國行政程序法,它們的出現是適應行政權擴張和自我約束的產物,并同其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有相當密切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先僅僅強調行政行為的根據,但這并不能完全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因此人們又開始從行政程序方面去尋找規范行政權的新途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和其內容的更新在每一個國家又具有自己的特點。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英美法系國家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強調對公民程序權的保護。美國法學界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的一開始,就把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過程、行政行為中來。在此基礎上,行政程序獲得了獨特的發展。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描寫的:“除司法程序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創設新的程序形式,以便革新關于公共教育、污染、福利、廉價住房、公平就業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部門”。他認為,社會的發展“需要有新的形式、新的儀式來引導公眾以創造性的而非破壞性的方式實行參與”,“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2〕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趨勢不是偶然的,這是社會調節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角色之間矛盾的產物,是調節政府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產物,也是政府解決實現社會公正目標與自身效率目標矛盾的產物。從這樣的角度觀察問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熱門課題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當時人們還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加以認識)之際,一些敏感的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就開始重視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問題。〔3〕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從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角度探討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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