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及范圍淺述
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及范圍淺述
(一)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
1.學界的相關觀點
關于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民事責任的內容,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是選擇責任,即相對人得依其選擇,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或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損害,屬于一種選擇之債;二是賠償責任,即無權代理人僅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只是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沒有具體規定民事責任的內容。對此,學者的解釋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主張認為,應賦予相對人選擇的權利,或要求履行,或請求賠償[9];第二種主張認為,相對人可以依不同情況作出選擇:其一是相對人僅要求賠償實際損失。其二是若無權代理行為沒有給相對人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則相對人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三是相對人同時請求履行合同和賠償損失[10];第三種主張認為,無權代理人的民事責任應包括履行債務和損害賠償并視其主觀態度加以區別。既無權代理人為善意的,相對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無權代理人為惡意的,相對人既可以請求履行債務,又可以請求損害賠償[11];第四種主張認為,無權代理人只負賠償責任。如果無權代理人行為沒有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就無從產生行為人的責任[12]。
2.筆者的評析及觀點
依本人看來,前三種觀點都是主張選擇責任,只是選擇范圍的大小不同而已,選擇責任說固然有利于相對人,但缺乏理論根據。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論述可知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是法定責任,他們之間不存在契約關系,因為無權代理人不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沒有承擔履行責任的主體資格,因此相對人就沒有權利要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合同,故請求履行合同的責任就無從談起,進而再以合同責任為基礎來區分無權代理人是否為惡意來確定其承擔責任的內容更是缺乏理論根據。通過以上論述,作為一種法定責任,無權代理人的民事責任應以賠償責任為宜,這不僅保護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立法上和理論上的根據,更符合我國的國情。
(二)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
1.學界的相關觀點
無權代理人的責任為賠償責任,那么賠償范圍又應如何確定呢?即無權代理人須賠償相對人因無權代理行為有效而可得的利益(履行利益或稱積極利益),還是只須賠償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受損失的利益(信賴利益或稱消極利益)?對此,各國立法及學說不盡一致,學者間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分情況予以分別決定。即無權代理人為善意的,則僅負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其數額不得大于履行利益。無權代理人為惡意的,則應負履行利益的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應以信賴利益為限;第三種觀點認為,權代理人應負履行利益的賠償責任[13]。我國民法通則對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的范圍沒有具體規定。史尚寬先生認為:“無論消極利益或積極利益相對人均得主張,但信賴利益之請求不得大于履行利益”。梅仲協先生認為:“無權代理原因,有時為無權代理人所明知者,有時為其所不明知者,該條僅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之負擔而于無權代理之原因,不加區別,于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亦不分輕重,似嫌率略”。洪遜欣先生認為:“無權代理人如行為時不知其無權代理者,僅賠償信賴利益(其數額不得大于履行利益),否則應負賠償履行利益之責任”。
2.筆者的評析及觀點
根據以上觀點,本人可以分析得知:如果僅負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在第一種情況下無權代理人為善意時該賠償范圍比較合理的保護了相對人和無權代理人的利益,因為無權代理人可能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財產而超越代理權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但是由于被代理人拒絕追認而使該代理行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無權代理人是出于善意而承擔責任,所以僅以信賴利益為限承擔責任有利于體現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保護善意無權代理人的利益,同時又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損害賠償;在第二種情況下無權代理人為惡意時該賠償范圍則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因為無權代理人是在欺騙的基礎上與相對人進行交易的,相對人處于不利地位,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懲罰無權代理人的惡意行為,僅以信賴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不足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且不利于減少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同理,如果僅負履行利益的賠償責任,在第一種情況下無權代理人為善意時該賠償范圍擴大了無權代理人的責任范圍,不利于鼓勵無代理人在為被代理人的利益下行使代理權,從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第二種情況下無權代理人為惡意時該賠償范圍則比較合理的保護了相對人和無權代理人的利益,有利于規范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保護交易行為的安全,使無權代理人合理的承擔其因無權代理行為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因此可以發現單純的以信賴利益或履行利益來確定無權代理人的責任是不恰當的,且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不利于規范代理人合法合理的行使其享有的代理權。
經過以上分析比較,本人認為,確定無權代理人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要從保護相對人利益角度出發,而且應考慮無權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以無權代理人的主觀態度來確定賠償范圍,能夠比較公平地協調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的利益,也既是,無權代理人為善意的,則僅負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其數額不得大于履行利益;無權代理人為惡意的,則應負履行利益的賠償責任。
四、結語
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在民法的代理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66條關于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的規定過于概括和籠統,對無權代理人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如何承擔,均未提及,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明確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性質和責任賠償范圍是非常有利于司法活動的。
經過筆者的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首先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是特別責任,因為該責任在我國有理論和立法上的依據,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利于規范的代理制度的形成,從而在立法上保護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進而有利于在司法實踐中達到保護相對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其次,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應是賠償責任,這是基于其責任基礎是法定的原因而得出的,這樣的規定有利于明確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內容,合理的確定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不能因為其為無權代理而擴大其應承擔的責任范圍,這不是民法公正原則的體現。最后,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范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既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護善意無權代理人的利益,從而達到規范代理人代理行為的目的。
但是我們在論述上述問題時也應注意到,關于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還包括無權代理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這一問題,在該問題中也存在一些規定模糊或不明確的地方,因此該論文的論述空間還很大,這有待于我們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基于本人的理論知識水平的限制,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還不夠成熟,故而在本文中沒有提及到這部分的內容。
根據本人的實際理論水平,通過對本文涉及問題的論述,已有助于完善我國在代理制度上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和善意無權代理人的利益,規范代理行為,維護交易安全。故建議我國在將來的民事立法中,應具體規定相應的無權代理人責任制度。
參考文獻
[1]孔祥俊.民商法熱點、難點及前沿問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2]梁慧星.英美代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柳經緯.民法總論(二版)[M].廈門:夏門大學出版社,2005.
[4]梁慧星.民商法論叢( 第十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謝邦宇.現代民法總論[M].湖南: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5.
[6]李永軍.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8]張新寶.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0]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11]高富平.代理概念及立法的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1997,2.
[12]史浩明.論表見代理[J].法律科學,1995,1.
[13]張新寶.代理權問題若干問題探討[J].法學研究,1987,6.
[14]凌艷傳.論狹義物權代理人對于相對人的責任[J].政法學刊,1992,2.
[15]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
[16]高富平.代理概念及立法的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1997,2.
【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及范圍淺述】相關文章: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03-18
清人《宋史》研究淺述02-17
淺述混凝土裂縫的預防03-07
對作品角色權利的保護淺述03-27
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的條件與范圍03-19
論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03-25
淺述數學教學中“說”的訓練策略03-08
淺議無權處分03-24
淺述發熱門診人流與物流管理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