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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國際法律的構建研究論文
摘要: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問題已嚴重影響了油氣的勘探開發,本文調研分析了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國際法存在的問題,運用多種研究方法,提出了如何完善國際法律問題的相關對策,對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國際法的構建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國際法;構建;石油污染;海上鉆井平臺
陸地石油資源的減少使的海洋石油成為勘探開發的重點,海上鉆井平臺是石油鉆探的基礎設施,然而由于配套技術的完善程度不夠,近年來海上鉆井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較大的海洋環境污染,嚴重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由于海洋石油的跨國性,在處理石油污染問題時往往牽涉較廣,國內法律與國際法律的不一致性也影響了石油污染問題的處理。
一、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國際法存在的問題
(一)船舶油污損害法律不適用海上鉆井平臺
探討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問題,首先應當準確界定海上鉆井平臺,目前還存在一定程度的爭議。海上鉆井平臺常按結構分為移動式、固定式兩種平臺。其與船舶有較多的共同點,如經濟利用價值巨大、實際操作時一般被認為是不動產、具有移動特性、可固定特性以及承載能力、技術性和安全性要求高以及出問題后危害程度高等。因此,鑒于其存在的諸多共同點,常常將船舶油污損害法律與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問題同等使用。
然而,海上鉆井平臺與船舶的本質是完全不同的,主要體現在航行能力、使用目的、搭載用品、外形結構、內部設施以及評價標準等均有不同。將船舶和海上鉆井平臺法律混淆使用非常不妥。海上鉆井平臺所運用法律應當根據船舶法律進行修正、調整,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非常必要。
(二)國際公約的制定不全面
國際法是作為多國利益沖突相協調的結果,很難實現對所有國家都公平,因此,不可能所有國家都支持。國際立法相關內容原則性過于強烈,具體執行標準可操作性差,處理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
國際上目前對于海上鉆井平臺的污染公約、條例等,均是在事故發生后才進行論證、制定,事故后處理本來存在不科學、不規范的問題,再加上事故發生種類不一,不可能所有事故均發生,因此,國際公約的制定存在較大的歷史局限性,對石油污染事故處理非常不利。
根據制定的石油污染國際法律法規,堅持按原則執行,是大部分國家及地區所認同的,然而仍存在國際公約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執行上存在較大差異的問題。如相同海域國家由于共同利益關系而簽訂國際公約,而部分國家由于利益關系執行困難;此外,由于還是鉆井平臺所處位置存在爭議,往往也較難執行公約。
發生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時,往往牽涉多個國家海域,不同國家自身經濟、技術水平的差異,使的事故造成不同的影響,如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力量雄厚,處理環境污染能力強,而發展中國家存在較多困難,很難恢復環境污染。當前國家援助在這類問題上規定不明確,缺乏公平性,影響了社會穩定。同時,按照國際公約,目前對海上鉆井平臺造成的污染問題,賠償內容、范圍、賠償金額未明確規定,處理起來仍存在問題。
(三)國際合作的體制不夠完善
以多國相合作,共同開展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處理問題,對整個國際社會是有益的,也能更好的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然而,由于國家、地區以及歷史發展的不一致,使的國際合作分歧較大。
二、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國際法完善的對策
石油污染國際法的制定需要堅持以下原則:可持續發展、共同但有區別、國家主權與國際合作相結合、公平公正等原則。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對策:
(一)獨立建立平臺國際法
當前國際上還是將鉆井平臺與船舶等同處理,但分析可知,雖然兩者存在較多的共同點,但其本質是不一致的,因此,開展獨立的海上鉆井平臺法律法規建設,制定合適的國家法已迫在眉睫。
(二)完善國際公約中相關內容
當前國際公約中關于石油污染問題還存在較多內容不完整,針對這些內容,需要制定如下措施:增加立法內容的可操作性;保證內容具有前瞻性;明確相關原則;國際援助問題的解決與完善;明確污染后賠償內容并量化;建立污染責任限制體系。
(三)建立國際性的基金制度
按照污染者的負擔原則,建設鉆井平臺之前,需結合海域地理環境、平臺質量、自身開發能力以及事故發生概率,以石油制品使用方、鉆井平臺使用方,開發國家繳納資金建立國際專項基金以防治石油污染。
(四)進一步對國際合作體制進行完善
海洋的污染問題會影響到沿海的諸多國家,當前針對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問題從沒間斷過,國際上都在付諸努力,目前部分公約、條例已經取得良好應用。當前,區域性約定比較容易實現,因為在統一范圍各國具有較一致的利益取向,在簽訂以及執行的過程中阻力都較小,在可操作性、可執行性上遠超過國際公約。因此,以區域性公約為導向,將區域性公約不斷推廣,逐步納入國際公約,實現各國利益、權利、義務等的均衡發展,是今后應當努力的方向,也只有這樣,才能構造良好的海洋環境評估系統,使的當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問題出現時,能夠及時的采取相應措施,降低海洋污染的程度。
三、結語
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開展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問題的重要性,目前已在積極探索完善法律法規。文中通過對當前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國際法存在的問題著手,提出了相關完善對策,對海洋石油污染立法提供了依據,也為海洋環境保護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董云龍.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涉外法律問題分析[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2(5):10-17.
[2]劉禾斐.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防治的國際法律研究[D].沈陽:沈陽工業大學,2016.
作者簡介:楊冬(1986.11-),男,漢族,陜西銅川人,從事石油企業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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