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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近因原則的常識性判定
關鍵詞: 近因原則;因果關系;原因;常識性原則 內容提要: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于近因原則的適用,應當按照常識性原則進行判定,以公道的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并實現(xiàn)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一、近因原則概述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關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時間和空間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損失結果的原因。[1]按照英國學者斯蒂爾先生的解釋:“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發(fā)生,由此出現(xiàn)某種后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在這一因素的作用過程中,沒有來自新的獨立渠道的能動氣力的參與。[2]由此可見,近因,是指除非存在著這種原因,否則,損失根本不可能發(fā)生或幾乎不可能發(fā)生。換句話說,近因是導致承保損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3]在保險法中,只有當危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存在著直接因果關系(近因)時,保險人才對損失負補償責任,該原則被稱為近因原則。[4] 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經歷了幾個世紀才被普遍接受,該原則固然適用于所有的保險,但是假如追溯近因原則的源頭,卻是來源于海上保險。最早規(guī)定近因原則的立法是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該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依照本法規(guī)定,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于由所承保的危險近因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但對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險近因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5]此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官將近因原則進一步具體化。他以為將因果關系比喻成鏈狀并不正確,事實上,因果關系不是鏈狀的而是網狀的。在每一點上,影響、氣力、事件已經并正在交織在一起,并從每一交匯點成放射狀無窮延伸出往。在各種影響力的匯集處,就需要法官根據事實公布哪一個匯集在這一點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個是遠因。[6]按照這種判定標準,近因原則中的“時間”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即在判定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則的要求時,不是看該原因是否最接近損失的發(fā)生時間,而是看該原因是否有效的促成了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事實上,固然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法都將近因原則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確立下來,但對于近因原則的解釋及其適用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分歧。正如美國學者Prosser所言:近因仍然是一團亂麻和一堆荊棘,一個令人眼花繚亂、撲朔迷離的領域。[7]追求實際的英國人情愿避免這一哲學謎語,而找到一個實際的解決方法。在此基礎上,丹寧勛爵提出,密切起因應該通過常識來尋找。[8]David Howarth先生則以為,判定因果關系的正確標準是:假如被告實施了不法行為,原告是否會遭受某種損失?或者說,假如被告不實施該行為,損害是否會發(fā)生?對常識性原則提出了質疑,以為該原則授予了法官不受外部控制的酌情裁決的權力。[9] 固然常識性原則很難用一個具體的定義來描述,但這并不意味著,常識性原則像普洛透斯的臉一樣、變幻無常。也不能以為常識這一概念必然是指純粹的印象或直覺,以至于無法闡明,至少在適用于具體的案例時不是這樣,無論環(huán)繞著它的圈是多么模糊——常識不是無法解釋或武斷的論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它所使用的因果概念是以可以描述的原則為基礎的。 二、常識性原則的含義和判定標準 在哲學意義上,常識可以被定義為:“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定或命題來表示的知識或信念。”常識具有以下三個特性,即普遍性、直接性和明晰性。[10]具體到法學上,由于法律有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普遍適用于所有人。按照這種要求,法律的內容必須是常識性的東西。[11]按照哈特和霍諾雷以及布里特和瓦勒等學者的觀點,人們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根據共同的生活準則,已經形成相對一致的因果關系判定標準,盡管這種標準不是十分清楚,但它確實存在。[12] 從這個意義上講,常識性原則是指在適用近因原則判定危險事故的發(fā)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時,必須按照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識別能力來進行判定。在這個概念中,理智正常的人是指具有正常的智力水平和思維能力,能做出符合自身年齡水平和社會一般標準的判定的人。當然本文對理智正常的人界定為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還不成熟,所以他們的判定能力還存在欠缺,不能以他們的判定能力做為社會大眾的衡量標準。 常識所具有的一個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普遍性,從某種意義上說,常識的普遍性直接決定了其所具有的直接性和明晰性。但是常識的普遍性并不具有同一的判定標準。蘇格拉底曾經說過:“世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 這表明了差異性的普遍存在,樹葉如此,人類社會同樣如此。正由于常識的普遍性與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相聯(lián)系,所以它的普遍性又是相對的,即它依時代、地域、社會生活狀況和相關人群一般知識水平的不同而呈現(xiàn)不同的普遍程度。[10](P. 6)例如,處于不同時代的人對某一事物的熟悉,因其所處時代的知識水平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處于不同國家的人對某一事物的熟悉,因其國家所處地域的差異,可能也會有所不同;從事不同職業(yè)的人,對某一事物的熟悉,也會因自己的職業(yè)背景和專業(yè)習慣而有所不同。但這并不意味著常識的差異性是盡對的,由于最普遍的常識能為最大多數的人所具有。正如哈特和霍諾雷先生所言:盡管在人們的觀念邊沿四周具有很大一部分存在爭議的模糊區(qū)域,但也存在一個眾所公認的核心內容,而這一核心的含義則被以為能夠無疑的適用于特別的案件。[13] 采用常識性標準對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進行判定,是有著客觀依據的。首先,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完全可以為人們熟悉。人們通過大量的日常生活經驗,產生了一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會引發(fā)另外一種現(xiàn)象的觀念,即因果觀念。[12](P. 35)這種因果觀念是人們在日常生產、生活過程中的經驗總結。所以,按照這種觀念判定因果關系,不會出現(xiàn)大的偏差。其次,由于人們的常識性因果觀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對于同種類型案件的判定結果大致相同,這樣避免了就類似案件做出不同判決的現(xiàn)象的發(fā)生,保證了判決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最后,由于常識性原則的客觀性,在判定近因時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既避免對保險人漫無邊際的苛以賠償責任,維持其正常運營;又防止保險人不公道推卸責任,維持被保險人的利益,從而實現(xiàn)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三、常識性原則的具體適用 通常情況下,假如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單一原因造成的,按照常識性原則判定,該原因就是造成損失的近因。在這種情形下,假如該近因屬于保險人承保的范圍,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假如該近因屬于除外責任,保險人不予賠償。但是假如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題目就比較復雜,要根據常識性原則對不同的原因進行判定,分析哪個原因屬于近因,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多種原因導致保險事故的情形比較復雜,為了便于論述,在下文中,筆者分別進行論述。 (一)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 假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因促成了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一般以最直接、有效的原因作為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近因。如何決定何種原因屬于近因,要借助于常識性原則進行判定。例如在日本有一則案例。A(受害人,訴外人)坐在X(受害者的丈夫)駕駛的自家所有的普通轎車的助手席上,當車輛在商場的交通治理職員的指揮棒引導之下,打開了轉向德方向燈、預備進進商場的停車場,在大拐彎的過程中,當車輛的位置已經達到道路對面的街沿石,正要進進停車場時,忽然被前面疾駛而來的Y1(加害者,被告)所駕駛的卡車撞擊,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頭部受傷,頸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傷害。由于頭部的外傷引起的視神經也受到了損傷。根據交通***的現(xiàn)場勘察,認定X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guī)行為,完全是Y1的過錯。因此,Y1和Y2(Y1投保的保險公司,被告)向A支付了所有的醫(yī)療用度以及精神撫慰費。A在遭到交通事故而受傷以后,無法忍受頭部外傷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在交通事故發(fā)生一年后,在居所懸梁自盡。X1和X2(受害者A的兒子)向Y1和Y2請求對A的死亡進行損害賠償。Y1和Y2以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盡賠償。[14]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Y2是否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要看因Y1的過失造成A的損傷,是否為A自殺的近因。假如從常識性原則的角度出發(fā),在本案中,由于Y1的過錯,導致A頭部、頸椎和背部受傷,后來雖經醫(yī)院治療仍然留下頭部外傷的疼痛的后遺癥。而正是經常頭痛的后遺癥導致A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擊,并終極自殺。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來考察,Y1的過錯行為與A的自殺結果之間存在著近因關系,即在Y1的過錯行為與A的自殺結果之間存在著直接的,現(xiàn)實的和有效的因果關系。 (二)多種原因同時發(fā)生 在多種原因同時并存的場合,要分析其中是否存在除外責任。假如其中存在著除外責任,要根據除外責任與其他原因的作用力,通過常識性原則來判定。這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除外責任與承保責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導致了不幸事故的發(fā)生。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除外責任與承保責任相互獨立,任何一種原因都會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對承保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中近因原則的常識性判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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