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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本質:協調主義及其經濟學基礎
「提要」法的本質是經濟法學的基礎。當前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本質的觀點主要有干預主義和協調主義兩種,作者以為二者誰也無法取代誰。作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互動作用產物的經濟法的本質只能是協調主義。經濟法應當以協調利益和個體整體利益為立足點,和民商法、行政法攜起手來,共同調整經濟生活。「關鍵詞」經濟法、凱恩斯主義、干預主義、協調主義
經濟法的本質和法的本質一樣也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種就是經濟法和其他所有的部分一樣,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另一種含義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分的質的規定性,也就是經濟法的法律屬性。傳統法律部分是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來劃分的。這種劃分方式,受到了來自經濟法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挑戰。由于包括經濟法在內的很多法律部分都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系。本文是在第二種含義上討論經濟法的本質,對法律部分的劃分采用的是主客觀相同一的觀點:任何一個法律部分的形成,都有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客觀方面是由社會環境造就出的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領域,主觀方面要由法學家來解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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