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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民事訴訟法探源
【提要】從知識傳統的角度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的概念、術語、原則、制度與框架主要淵源于西方的法典類型。它在我國新型體系以及在大學學科課程中的地位,是在本世紀最初十余年間以挽回法權為主旨的立憲修律活動的直接推動下,通過日本法律顧問的講授和留日法生的譯釋等途徑,迅速確立起來的,并由此為民事訴訟法近代傳統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中國古代以“諸法合體”的律典編輯方式為基本的法律形式,并無獨立的民事法典,也無獨立的民事訴訟法典。[1]近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19世紀后期隨著西學的輸進,特別是在20世紀初期開始的近代法典編輯運動的背景下出現的。多年來,法學界一般以為中國近的民事訴訟法是清末移植和吸收大陸法系國家民訴法典模式的產物,但對與此有關的進一步的,如西方民訴法的知識理論體系最初如何——是誰又是通過什么方式引進到中國來的;作為法律的一門學科,它又是如何在我國建立和起來的;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我國民訴法典編輯的最初情形等等,還都缺乏專門、系統的梳理(注:如在柴發邦主編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劉家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程》等流行的教科書中,對于中國近代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都是一筆帶過,或語焉不詳。此外有關的專門論述也極為少見。)。本文依據現有的一些材料,對上述題目作初步的考察。
一、西方民訴法的最早傳進:《法國律例·民律指掌》
從可見到的史料來看,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最早傳進中國,并不始于晚清修律之際,而是在此之前的洋務運動時期,即19世紀80年代翻譯成中文的法國民事訴訟法。
清光緒六年(1880)秋,時任京師同文館文化教習的法國人畢利干(Anato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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