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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對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
「提要」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構成了公司制度的兩大基石,亦是我國公司立法的基本依據和和制度構建基礎,為我國轉換經營機制、市場立功甚偉。但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過分夸大分散股東的投資風險,而削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我國經濟生活中逐漸異化成一些不法投資者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承擔和責任的工具。為克服上述缺陷,平衡在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風險分配,本文通過對我國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現象的和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先容,提出我國應大膽鑒戒國外先進立法、審判經驗,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于司法審判實踐,并隨之修訂有關成文立法,以重點規制幾類常見的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完善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關鍵詞」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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