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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行政公益訴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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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行政公益訴訟論文 篇1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利益受到行政主體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侵害時,與其有法律上的利益的公民、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它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規范行政執法,從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行政公益訴訟概述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人民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的個體權益也同時受到了損害,公民應當有權依法行使訴訟請求權,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實現對自身權益的合法維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使人民參加國家事務管理與監督的法律權利得到實現。行政公益訴訟是保護環境公益、保護資源公共利益、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產利益以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如對有些行政首長出于追求政績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而對年久失修的橋梁、道路等不及時進行修繕維護,造成公共設施的嚴重損壞不服,市民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又如,當弱勢群體中的某些公民個人還無法憑借自身力量保護其行政權益的時候,其它公民或組織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及時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行政公益訴訟具有自身特點,行政公益訴訟以維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重要特征,即訴訟對象具有公益性;起訴主體不局限于具體合法權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機關、團體、個人也可以以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具有廣泛性;訴請行政主體查處損害公益的行為,訴請撤銷行政主體損害公益的行為,訴請行政主體履行其他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等,具有訴訟影響的前瞻性。
二、行政公益訴訟不同于一般行政訴訟
首先,原告主體資格不同。一般行政訴訟要求起訴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而行政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要求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其次,對訴訟結果的承擔不同。一般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可能不承擔訴訟的結果。
再次,訴訟目的不同。一般行政訴訟是以自己的利益為訴訟目的;而行政公益訴訟則是為了國家或者社會的公眾利益。
另外,訴訟中的權力不同。一般行政訴訟中原告可以相應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不能處分訴訟權利。
三、我國目前行政公益訴訟的現狀
國外有關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如下發展趨勢,一是對原告起訴資格不斷放寬,由遵循法定權利標準和“直接利害關系”原則過渡到法律上的利益原則。二是司法受案范圍的不斷拓寬。三是民眾的法治意識普遍提高。民眾法治意識的增強,帶來了全社會良好的法治氛圍,公共權力機關和社會團體也會注意到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更廣泛的監督制約而慎重行事,從而推動國家的法治進程。
我國目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剛剛起步,表現為:
1、行政公益訴訟的客體應屬“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案件”。隨著控權意識和公民權利保障意識的不斷加強,所有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可訴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都應該可以被依法起訴。行政公益訴訟將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只要法律不明文排除,所有侵害合法權益的不法行政行為都有被司法審查的可能性。我國目前行政審判的范圍逐漸加大,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后,對一些行政職權在嘗試進行司法審查。
2、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險。首先,公共利益的侵害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主體,此種情況下行政主體的侵害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物價局非法提高某種商品物價的行為,直接侵害主體是物價局。另一類是非行政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某企業排放超標污水,環保局置之不理,致大片農田受損,地下水變質。公益的直接侵害主體是污染企業,但該企業的侵害行為卻以環保局的非法批準行為或不履行監督職責為前提。這里的行政主體是公益侵害行為的間接主體,其不法行為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其次,違法包括違反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其他各類規范性文件。“程序的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序違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關于特定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審查是保證行政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再次,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公共利益受到或將要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即可提起訴訟,而至于公眾利益實際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險,則由法院通過審理判定。我國目前行政訴訟以行政行為實際侵犯了利益為司法審查的條件。
3、不以起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為要件。公民為維護公益,可以就雖與自己權利無關但有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主體的行為提起訴訟。根據“訴的利益”理論,原告起訴只能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關系為限。在現實中,僅僅依靠直接利害關系人來解決社會所面臨的利益保護是不充分的,特別是在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與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往往是行政行為的受益者。如某違章建筑經主管行政機關批準后的興建,直接利害關系人系違章建筑的所有人,他是該行政行為的受益者,受益者對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為起訴的可能性不存在。而且,在某一特定問題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會的利益。所以,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支持無力主張權利的弱者提起訴訟,應允許與自己無直接法律利害關系的公民,可就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我國目前對起訴人的要求是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就限定了原告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為了嘗試行政公益訴訟,對這種“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斷嘗試擴大范圍。如著名的南京紫金山觀景臺案,原告就是以“觀景臺”破壞了其欣賞自然風景帶來的心理上的愉悅,且自己購買了中山陵園風景區年票為由,證明自己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而實現了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我市也有孔繁新訴哈爾濱市物價局有線電視收費審批行為一案,孔繁新雖然是以“物價局審批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起訴,但其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所有哈爾濱市有線電視用戶的合法利益,故也是一個典型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例。
淺議行政公益訴訟論文 篇2
摘要: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之前只是限于學術性討論與研究之用,但如今他已經是一個非常現實的熱點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中國法治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也將會是必然的。本文就將簡要談談我國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關鍵詞:必要性、可行性、行政公益訴訟、建議
在中國,公益訴訟是從國外的一種訴訟活動音譯過來的,國外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他并不是一個非常明確地法律意義上的概念,而是一種訴訟活動。在中國,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兩種,是從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這兩方面進行不同劃分的;同時,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將其劃分為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則稱為一般公益訴訟,后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由于中國的立法,至少到目前為止并沒有明確公益訴訟。所以才有探討公益訴訟在中國的可能性的價值,由于公益訴訟的廣而大,所以我只單獨談談行政公益訴訟在中國現今社會存在的必要及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現實必要性
行政公益訴訟在中國的建立,不僅具有其可行性,同時還具有現實的緊迫性與必要性。其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方面監管單位的不作為,對于壟斷企業的非法行為的熟視無睹。就存在于我們身邊的如:電信企業的套餐收費、也有鐵路,航空等各部門單位的違法漲價行為等等。那么作為公眾的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有的人采取“民告官”的方式進行行政訴訟,也有人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其平等利益。但結果往往都是不容樂觀的。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我們并沒有可靠的有效地公益訴訟制度。
另一方面基于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保護公共資源利益的需要。在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非常嚴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近幾年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高達幾千億元。國有資產屬于全體人民,但是有的國家機關在管理國有資產中卻是不作為或者更有甚者濫用職權。這樣做不僅僅損害了國家的現實利益,而且深層次的說是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各地的企業或者政府的開發行為卻都發生了偏移,對水、土地、自然資源以及各種礦產資源都造成了極大破壞。如果有完善的公益訴訟制度,那么事關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也就不會陷入如此尷尬、被動的局面。
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1、建立行政公益訴訟不僅有現實的緊迫性還具有法理學上的基礎。并且一種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是要有其自身的理論基礎作為最基本的依據,沒有深厚的理論基礎作為根基的制度就相當于形同虛設。那么對于行政公益訴訟來說它的法理基礎又是什么呢?法理學最重要的觀點就是“無救濟即無權利”,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就應該享有申請救濟的資格,而司法救濟就是最后一道防線,但是就我國而言,由于立法者只關注創制層面,關注其邏輯結構上的完整,卻忽視了要注重法律實施的前瞻性可訴性問題。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國憲法和法律對于保護社會公益的實體權利進行了規定,但是這種權利是由大多數人共同享的。因此,許多人或組織大都是不被認為具有直接的訴訟利益,原告資格同樣也不被認可。因此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除了要通過實體法律賦予外,還必須要獲得程序上進行訴訟的可能性。
2、實現“權利”對“權力”制約。傳統行政法中對“訴訟利益”的解釋是:“當法院認為公民個人與案件之間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則不認可其具有訴的利益,同時也即不認可其原告資格。”只有當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時,才有權利提請訴訟;但是,這樣的程序設計,卻違背了人民主權的根本法理。公民或者組織就其侵害行為驚醒司法審查,這樣的行為就是權利制約權力原則,這一原則在司法領域的表現就是解決傳統的公共權力方面用來制約其理論缺陷的有效途徑。
三、關于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幾點設想及粗淺看法
1、原告資格問題
①依據中國的國情以及借鑒外國的基礎上,我認為原告資格可以分兩種,一是參照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將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定義在“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包括間接和直接的關系;二是依據法律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公民。
②行業協會及經合法登記、具有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組織。
③檢察機關。現今。在我國,檢察院作為公權力的,提起公益訴訟是比較合適的。檢察院對違法行為有法定監督權,由其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根據憲法的規定: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其作為公益訴訟的提起人,將會充分發揮公益訴訟的功能。
2、受案范圍
行政公益訴訟的初衷和出發點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受案范圍作一定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在立法技術上,應當采取概括式和否定式列舉相結合。其次,采取否定式列舉的形式列舉不屬于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情形,以防止無謂的濫訴,確保訴訟的嚴肅性。比如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就不應不屬于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
四、結語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一種不同于傳統行政訴訟制度的新型訴訟制度,因此其建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有足夠的理論基礎和較長期的的實踐探索。需要耐心與持之以恒的決心來建立,發展,完善,我們完全有理由期待,我國的行政公益訴訟前景是非常廣闊的,行政公益訴訟之路也會變得越來越平坦。
參考資料:
[1]左衛民、朱桐輝著:《公民訴訟權:憲法與司法保障研究》
[2]曾堅:《解決行政公益訴訟問題的思考》
[3]江必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發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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