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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支付相關法律問題初探
[摘要] “安全”無疑是決定網上支付生存與發展核心因素。保障網上支付活動的安全既是一個技術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我們必須在加強技術保障的同時,加強網絡法制觀念的培養和網絡法制環境的建設。本文從如何完善網上支付安全保障提出了具體的立法建議。[關鍵詞] 互聯網支付法律立法建議
所謂互聯網支付是指以電子計算機、互聯網及其他相連接的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程,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一種支付方式。
互聯網支付方式的出現,對整個電子商務來說具有革命性的意義。互聯網支付中,交易各方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交易的安全性如何得到有力的保障,交易的安全與否將直接關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必須承認,我國這方面的立法仍較落后,還有太多的空白等待填補。筆者從當前的網上支付發展現狀及對安全保障的需要出發,提出以下幾點立法建議。
一、規范主體資格
網上支付作為一項依托網絡開展的金融服務,應當同其他任何金融服務一樣受到嚴格的準入機制的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即體現在對提供金融服務的主體資格應有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并用法律規范的形式將它固定下來。然而,對于網上支付涉及的另外兩個重要主體——認證機構和支付網關提供者,相關的主體資格研究還限于學術層面言。
以認證機構為例,學界普遍認為其必須具有的品質應包括:真正的獨立性或中立性;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實體;具有現時先進的信息鑒證手段或能力;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對此觀點,筆者持贊同意見。認證機構作為一種權威的第三方驗證機構,應以獨立于認證用戶(商家、消費者、支付網關)和參與者(檢查和使用證書的相關方)的第三方地位對交易主體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進行驗證,判別實施支付行為的個人或機構的身份真實性,從而保證其認證結果的權威性與公正性;認證機構要為人們所認同和接受,就必須在社會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認證機構作為獨立的主體參與到網上支付中,它應當負有合理謹慎地根據已有信息對證書用戶進行身份或信息鑒定的義務,一旦發生因其未盡合理謹慎義務產生錯證的情況,就必須具備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能力;至于先進的信息鑒證手段和能力,則更是認證機構不可或缺的要素,它是保障認證機構減少錯證,提高交易安全系數的重要前提;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之要求也非常符合認證機構的機構性質,因為作為交易主體之外的對交易主體身份及交易信息進行真實性鑒定的第三方機構,認證機構所肩負的職業責任要求其具有中立性和社會可信度。
學界對認證機構主體資格的研究結論符合認證機構自身的機構特點與性質,滿足這些主體資格要求將對由認證機構負責驗證的網上支付交易的安全起到保障作用,立法工作者應充分借鑒,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將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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