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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園區理論問題探討
[摘 要] 由于文化引導的城市再生普遍被認為具有多種功能,文化產業空間集群策略在西方國家許多城市被積極鼓勵,建立文化產業園區也就成為各地發展文化產業的一種普遍采用的措施。鑒于文化產業園區在我國城市中的日益興起,而相關的基礎理論卻顯滯后,本論文從概念、特征、類型幾方面對文化產業園區進行一些理論上的探討。[關鍵詞] 文化產業園區;概念;特征;類型
[中圖分類號] F062.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10-0009-03
[基金項目] 江西省社會科學規劃學科共建項目“創意產業與旅游發展研究”(批準號:07YJ209)
[作者簡介] 樊盛春,江西旅游商貿職業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旅游管理;(江西 南昌 330100)
王偉年,井岡山大學商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旅游地理、文化產業。(江西 吉安 343009)
一、文化產業園區的概念
(一)國外關于文化產業園區概念的界定
隨著文化產業園區在西方城市的發展,相關的研究也越來越多。對文化產業園區概念進行的探討有德瑞克·韋恩提出的文化園區概念,Hilary Anne Frost-Kumpf提出的文化區概念。在德瑞克·韋恩看來,文化園區指的是特定的地理區位,其特色是將一城市的文化與娛樂設施以最集中的方式集中在該地理區位內,文化園區是文化生產與消費的結合,是多項使用功能(工作、休閑、居住)的結合[1]。Hilary Anne Frost-Kumpf認為文化園區指的是一個在都市中具備完善組織、明確標示、供綜合使用的地區,它提供夜間活動且延長地區的使用時間,讓地區更具有吸引力;提供藝術活動與藝術組織所需的條件,給居民與游客相關的藝術活動;提供當地藝術家更多就業或居住的機會,讓藝術與社區發展更緊密結合。
另外,Nolapot Pumhiran和Wansborough & Mageean均將文化產業園區定義為一個空間有限和具有明顯地理區域,文化產業和設施高度集中的地方。這些集群由文化企業和一些自己經營或自由創作的創意個體組成。園區內特殊活動可包括兒童玩樂的場所、圖書館、開放和非正式的娛樂場地。在這些園區中鼓勵文化運用和一定程度的生產和消費的集中[2] [3]。
(二)國內關于文化產業園區概念的界定
在我國,與文化產業園區相關的概念有藝術園區、創意產業園區、文化產業園(區)等。
由于我國文化產業園區出現較晚,對文化產業園區的研究也顯滯后,主要有一些對文化產業集群的界定:祁述裕認為文化產業集群是指在地理位置上相對集中,由具有相關性的文化企業、金融機構等組成的群體;向勇、康小明認為文化產業集群就是在文化產業領域中(通常以傳媒產業為核心),大量聯系密切的文化產業企業以及相關支撐機構(包括研究機構)在空間上集聚,并將文化產業集群劃分為核心文化產業集群、外圍文化產業集群和相關支撐機構等[4];歐陽友權認為文化產業集群是指相互關聯的多個文化企業或機構共處一個文化區域,形成產業組合、互補與合作,以產生孵化效應和整體輻射力的文化企業群落[5]。
國內至今尚無對文化產業園區概念的統一界定。在以上國內外對文化產業園區概念詮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實情,在此嘗試將文化產業園區的概念界定為:文化產業園區是一系列與文化關聯的、產業規模集聚的特定地理區域,是一具有鮮明文化形象并對外界產生一定吸引力的集生產、交易、休閑、居住為一體的多功能園區。園區內形成了一個包括生產——發行——消費產供銷一體的文化產業鏈。
二、文化產業園區的特征
在這方面,John.Montgomery進行了有意義的探討。他通過對文獻的歸納,并以Temple酒吧,Sheffield文化園區,Hindley Street,Manchester北部園區等為例,分析、總結出成功文化園區的特征主要體現在活動、形式、意義三方面[6]:
(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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