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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的推出給券商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分析
【摘 要】創業板開閘在即,它的推出豐富了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也給券商帶來了機遇與挑戰,具體表現為增厚了券商在經紀與直投方面的收入、對券商的保薦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券商對經營理念進行調整等。【關鍵詞】創業板 券商 機遇與挑戰
一、創業板的推出給券商創造了更多盈利機會
根據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規定,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并到營業部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即可以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創業板市場規則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交易主體沒有身份和資金限制,這就意味著將來會有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流入證券市場,從而給券商開展經紀業務創造一定機會。對于那些已取得直投業務資格的12家券商而言,創業板為證券公司的直接投資項目提供最佳的IPO退出渠道。但是目前大多數券商尚未拿到直投牌照,這對相關券商備戰創業板很不利,同時。由于投行業務一直未有太大起色,本次創業板開閘幾乎吸引了所有券商的注意力。長期看來,12家有直投資格的券商更具有價格優勢,因為它們可以不注重承銷的費用,而是可以把直投業務作為保薦公司上市的主要利潤來源。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有利于業務創新和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隨著直投業務的廣泛開展,券商在創新業務上受到的嚴格管制將逐步放松,融資融券、金融期貨、備兌權證等創新業務和衍生產品將陸續推出,創新業務將從提升傳統業務市場份額、提升傳統業務規模、改善傳統業務盈利模式等多個方面推動證券公司業績的提升。所以證券公司要加強創業板市場的業務創新,加大金融創新和衍生產品的研發工作,增加投行的產品和服務品種,培育新的市場,大力開拓非公開發行和場外市場業務,不斷拓展投行的業務空間。
二、創業板的推出給券商的保薦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創業板中最具創新意義的是引入股票發行上市保薦人制度。根據深交所公布的《創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創業公司在申請股票首次上市時,應當聘任至少一名保薦人。保薦人必須是具備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根據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有關條款,具有主承銷資格的券商將自動獲得保薦資格,無須向監管部門重新申請。保薦業務的開展將給券商帶來實際的利潤和潛在的收益,成功的保薦業務運作有助于提高券商的社會信譽。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重視上市保薦人制度。納斯達克規定任何上市公司必須同保薦人簽訂協議,在一定期限內必須有保薦人。除此之外,更為重要地體現在對保薦人的資格以及保薦人承擔的責任上要求較高。一般規定,保薦人應是在當地注冊的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創新企業申請上市,并在上市后確保上市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等有關上市規則。保薦人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擔連帶責任,每半年至少公開發表一次獨立的報告。保薦人的責任期限為二年。
我國的情況有所不同,根據修改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首次在主板和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時間將被區分開,其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時間都比主板要長一年。并且根據規定,在創業板企業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相關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從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券商在長達三年的保薦期內將承擔大量的保薦義務和責任,其保薦效果如果得不到市場和管理層的雙重認可,他們的這種競爭優勢在一定程度下可能變為競爭劣熱,從而嚴重影響其社會聲譽和地位,對券商的長遠發展不利。 三、創業板將促進券商對經營理念進行調整
創業板市場的開設要求券商重新審視和調整其發展戰略及經營理念。由于創業板是一個具有高風險特征的市場,它要求參與者具備雄厚的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優勢,并非所有的券商都能成功地從這個新興市場中分享到豐厚的收益。創業板市場的高風險要求證券公司首先要強調內部的監管。納斯達克要求證券公司對其工作人員要進行嚴格監管,監管范圍包括各個業務領域。公司內部監管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公司管理規則和業務流程,積極配合政府管理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監查,定期參加發布實施規則的學習討論。經過注冊的公司業務代表出現違規行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將由于檢查不力而受到處罰。香港主板市場運作已有一百年以上的歷史和經驗,但是創業板市場的籌備和運作都只有五年多時間,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中介服務機構行業自律性不夠嚴格和監管機關執法力度不強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弄虛作假,市場違規現象屢禁不止,欺騙事件和丑聞使投資者對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失去信心,結果是將資金撤出創業板市場。納斯達克的投資者多為投資機構,香港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多為散戶。創業板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創業板的原構思,本是為一些專業投資者而設,這些專業投資者擁有較多的財力,熟悉專業投資的手法,在判斷創業板公司在競爭成敗機會方面較有把握。我國的創業板市場規則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交易主體沒有身份和資金限制,而散戶相對于專門的投資機構缺少專業投資知識和分析能力,易造成盲目跟風,增加市場的不穩定性,所以券商還應該做好準備,加強對散戶進行充分的投資者教育。
由于發行方式和政府干預方面的原因,過去開展承銷業務對發行企業的質量關注不夠。而創業板股票的發行高度市場化和券商一定的連帶責任化,使政府部門的影響作用已大大淡化,為此券商必須更新觀念,從以“爭項目”為核心向以“選項目”為核心轉變,注重選擇企業的質量和發展前景。可以選擇那些進入快速成長期的企業走創業板,快速成長期的企業也正是進入需要通過股權融資實現擴張的階段,資本市場為其進行融資將有助于提高他們成功的概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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