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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矛盾探析
摘要:制定制度的依據是《會計法》和《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它對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等的確認、計量和報告都有其合理的概念依據,體現了會計學科本身的性,而稅收法規則是從稅收角度考慮,具有法學和稅收依據,二者從不間學科出發,對同一要素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必然會產生矛盾。筆者通過仔細研讀《企業會計制度》和現行稅收法規,從收入的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范圍和時間,以及資產納稅三個方面揭示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矛盾,并提出解決矛盾的辦法。關鍵詞:企業會計制度;稅收法規;矛盾
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雖然已盡可能地考慮與稅收法規的協調一致,但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矛盾仍然難以避免。這些矛盾有的可以通過納稅調整加以解決;有的矛盾則無法協調,除非改變會計處理,或者調整稅收法規才能解決(本文著重討論后一種矛盾)。充分揭示兩者的矛盾,探討解決的辦法,這是會計理論與實務中必須正視的。
一、在收入確認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的確認提出了明確的標準,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在做出原則規定的同時,還必須保證稅收的及時足額繳庫、堵塞稅收漏洞、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公平負擔原則,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兩者對收入確認的范圍、時間和標準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裝物押金處理的矛盾
從理論上講,應退還給客戶的包裝物押金不屬于企業的銷售收入,不應當計人銷售額征稅。2181其他應付款科目和5101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使用說明規定:收到包裝物押金時,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逾期未退還包裝物而沒收的押金,扣除應交增值稅后的差額,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但是稅法出于“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堵塞稅收漏洞”的目的,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由于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退還取決于客戶,因此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當屬企業的“或有事項”。按稅法規定,即使退還給客戶的包裝物押金也要交納增值稅、消費稅等。那么,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在會計上應當如何處理呢?
稅法的規定有其充分的理由與合理性,為了保證稅法的權威性,在此只能調整會計的處理方法,可將包裝物押金應交的增值稅,先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如果到期沒收押金,再沖消“管理費用”;由于消費稅是價內稅,因此應當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不含增值稅的包裝物押金為計稅依據,將出的應交消費稅全部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沒收押金,也不需進行賬務調整。核算舉例如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外銷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戶收取增值稅17000元,包裝物押金2340元,合計款項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稅的包裝物押金為2000元[2340÷(1+17%)].
(1)取得銷售收入和包裝物押金時,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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