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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有成本法與權益法兩種。當投資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表決權資本時,應采用成本法核算,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或 20%以上表決權資本時,一般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表決權資本增加或減少時,就有可能產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核算的。下面簡要介紹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核算。 一、權益法轉為成本法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即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從20%以上降為20%以下時,應中止采用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應在中止采用權益法,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例1:甲公司2000年對乙公司投資,占乙公司注冊資本的20%。乙公司的其他股份分別由其他四個企業平均持有。甲公司按權益法核算對乙公司的投資,至20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200萬元,損益調整100萬元。2002年1月5日,乙公司的某一股東——A企業收購了除甲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對乙公司的股份,同時以160萬元收購了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的50%。自此,A公司持有乙公司 90%的股份,并控制乙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并失去影響力。為此,甲公司改按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甲公司可獲得現金股利30萬元。甲公司的處理如下: (1)出售10%的股權 借:銀行存款【淺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核算】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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