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接受捐贈的資產有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兩種,并且在處理上是不盡相同的;同時由于我國稅收政策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會因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而有很大差異。本文只討論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其差異。一、新會計制度對接受捐贈的規定
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或者“現金”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2.企業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和材料等,則按實物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庫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3.企業將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4.企業各項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但當資本公積準備項目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后可以按規定轉增資本或股本。
從上述會計制度規定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是不涉及稅款事項的。但稅法對接受捐贈卻有另行的規定。
二、新稅收法規對接受捐贈的規定
由于接受捐贈的資產有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兩種,所以稅收法規對此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涉及交稅,有的不涉及交稅。
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現金資產,考慮到如果對其征稅可能會企業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
國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出售該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資產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接受的現金資產捐贈其會計與稅務處理是一致的,即不交稅;但是對接受的實務資產捐贈,其會計與稅務處理則存在很大差異,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別處理。
1.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對外轉讓時,應根據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判斷其是否屬于“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一免征范圍,從而決定是否按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
2.如果接受捐贈的是不動產,在資產轉讓時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也就是說會計上按規定已提取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直接調整所得額;如果是生產部門使用的,按照配比原則,還要按照“比例分攤法”進行納稅調整;
4.企業處置存貨時,會計上是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并按照規定結轉“其他業務支出”,由此產生的損益期末結轉到了“本年利潤”,在按照財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應將已經計入損益的金額剔除,否則會重復計算所得或者沖減所得。同樣的道理,企業接受的固定資產捐贈,其在處置時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應結轉到“營業外支出”科目,最終并入“本年利潤”科目。因此,在按上述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也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中相應的金額予以剔除。
三、舉例
某公司2000年3月接受港商捐贈全新運輸設備一輛,并已送達該公司,由公司管理部門使用。根據報關單憑證資料確定其價值為42萬元人民幣,預計使用5年,無殘值,公司所得稅率15%。其賬務處理如下:
1.接受捐贈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運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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