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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企業養老保險會計核算論文示范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由于國家尚未出臺相應的會計準則,企業處理養老保險的相關業務仍無章可循,多數把養老保險作為工資附加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核算,但這樣會存在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混淆不清、所得稅納稅調整繁瑣等問題。
一、養老保險的會計核算
例1:20××年1月,甲公司計算員工工資總額20 000元,企業按個人工資總額的8%代扣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按個人工資總額的25%代扣個人所得稅,同時,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繳納養老保險企業繳納部分。不考慮其他社保項目,甲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
1.計提企業工資總額20 000元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2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 000 代扣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20 000×8%=1 6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1 600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金 1 600
向社保部門實際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金1 600
貸:銀行存款1 600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 000×25%=5 0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 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 000
向稅務機關實際支付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 000
貸:銀行存款5000 企業實發工資20 000-1 600-5 000=13 4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13 400
貸:銀行存款13 400 由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同樣計入職工薪酬20 000×20%=4 000元
借:管理費用 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4 000
向社保部門實際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4 000
貸:銀行存款4 000
二、養老保險會計核算存在問題及建議
通過“管理費用”核算養老保險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造成成本信息失真。養老保險是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所獲得價值補償的一部分,屬于職工薪酬的延期支付部分,不同的是企業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而將養老保險交付社保部門進行統籌管理,員工在退休后向社保部門領取養老金,其本質也是企業支付的工資成本。因此,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確認和計量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價值,并計入當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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