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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動機的實證研究
[摘 要]本文以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查為依據,對中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的動機進行了實證觀察,實證結果顯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的主要動機是外部制度的影響;財務風險以及財務績效與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無關;轉軌時期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的完善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大股東在完善治理結構方面有著更大的動機;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與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無關;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制尚未建立。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設置;財務風險;外部制度約束;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一、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動機的文獻綜述
由于時間以及國別的不同,學者們對審計委會員設置原因的研究結論有很大差異。早期的學者如EichenseherandShields(1985)對公司董事責任和監管偏好的研究認為:美國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是為了順應日益增加的審計責任,并指出審計委員會通過提供在其職責中已實施了應關注的證據,可以限定董事會在法律訴訟中的責任。Marrian(1988)的研究發現英國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的主要原因是受其他公司的影響,另外的可能是特定事件的影響,還有一種可能是趕時尚。因此,Marrian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審計委員會只是一種“形式”。20世紀90年代后學者們對審計委員會設置動因的研究又有新的發現。Bradbury(1990)認為新西蘭的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是由于:增加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可信性;幫助董事會完成其職責以及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自愿設立審計委員會能給公司帶來較高的形象價值。Collier(1993)對英國審計委員會成立動機的研究顯示,英國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原因依次為: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強調非執行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幫助公司董事承擔財務報告方面的法定責任、保護和提高內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幫助審計師報告控制環境上的嚴重缺陷或管理弱點、促進董事會與內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促進董事會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增加公眾對財務報表可信性和客觀性的信心、幫助管理者承擔防范舞弊或其他違規和錯誤的責任以及緩解立法壓力等。Cobb(1993)的研究顯示: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減輕董事會的職責、確立外部審計師與董事會之間的聯系、減少非法活動以及阻止財務報表舞弊。PorterandGendall(1993)對審計委員會在加拿大、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發展原因進行的研究認為,公司失敗是激發審計委員會產生和促使其職責改變的主要原因。Tumbutl(1994)以及CuthrieandTumbull(1995)的研究則認為澳大利亞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是為了保護非執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層所誤解。1996年Collier再次對審計委員會在英國出現的原因的分析證實:審計委員會在英國的普及可能至少反映了避免法律手段來解決公司治理缺陷的意圖。(9Pomeranz(1997)的研究發現:設立審計委員會有利于為內部審計師和外務審計師創造一種高水平的工作環境。楊忠蓮、徐政旦(2004)的研究顯示我國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沒有提高財務報表質量的動機。并且我國上市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不受大股東、經濟規模和大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但由于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與公司董事會人數和外部獨立董事的比例有關,因此他們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是在董事會和外部獨立董事的影響下成立的。
總之,學者們認為審計委員會設置的動機主要有以下幾點:(1)阻止財務舞弊行為,提高財務報告的可信度;(2)減少公司非法活動;(3)公司失敗;(4)減輕董事的責任;(5)強化非執行董事的作用;(6)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7)促進董事會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8)外部制度或特殊事件的影響等。
二、中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動機的實證研究假設
假設1:審計委員會設置與公司財務風險以及財務績效
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高低以及財務績效的好壞,對于投資者的信心起著決定性的影響。財務風險較高的上市公司,投資者投資的可能性較低;財務績效差的上市公司難以得到投資者的青睞。為了獲取投資者的青睞,上市公司通常通過各種信號顯示機制以示其信用。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無疑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理論上講,審計委員會能夠對上市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經理層實施有效監管,對于那些資產負債率很高以及財務績效很差的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可以向投資者提供一個信號顯示:即盡管這些上市公司的負債率較高或者財務績效較差,但由于對公司高管層的有效監管,有助于降低財務風險和提高財務績效。因此,公司的財務績效差、負債比率高是導致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誘因。則有以下假設:
審計委員會設置與上期財務績效有關,上期財務質量差的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大;審計委員會設置與公司上期資產負債率有關,上期資產負債率高的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大。
假設2:審計委員會設置與外部制度約束
相對于英美等國,我國上市公司成立的時間很短,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運作,政府以及監管部門不斷出臺一些制度或準則。上市公司為了履行監管部門以及政府的相關規定,要建立董事會次級委員會。對于擬上市的公司來講,必須達到監管部門的要求,方可上市。由于外部制度有多種因素,我們難以直接測定外部制度環境對審計委員會設置的影響,這里我們采用上市時間測定兩者間的關系。則有:
上市時間與審計委員會的設置有關,新上市的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的程度高于上市時間較長的公司。
假設3:審計委員會設置與股權結構
大股東基于對其利益的關注,認為如果一種制度的設計對其利益的保護具有積極的作用,也會采用支持的態度。在中國目前上市公司的外部監控機制較差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內部的審計委員會被認為是發揮監控職能的關鍵機構。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傾向于設置審計委員會。同時隨著價值投資理念的逐步形成,投資者越來越重視上市公司治理的質量尤其是董事會治理的質量,而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被認為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性的重要標志,因此,為了向流通股的股東以及潛在投資者顯示其良好的信用形象,上市公司也會積極地設置審計委員會。基于上述分析我們有以下的假設:
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設置審計委員會的積極性;流通股比率越高越有可能設置審計委員會。
假設4:審計委員會設置與董事會特征
董事會的特征主要有:董事會規模、董事持股以及獨立董事比例等。規模較大的董事會,設置次級委員會有利于其提高治理效率,而審計委員會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次級委員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作用
的發揮是通過次級委員會實現的,審計委員會能夠幫助獨立董事直接接近外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系統,以減少其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獨立董事只有通過審計委員會才能與其他董事進行充分的交流,以提高其參與治理的效率;董事們基于對個人利益的關注,通常希望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監控機制。因此,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較高的董事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比例較高的上市公司,有更大的積極性設置審計委員會。根據上述分析我們有以下的假設:
董事會規模大的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大;獨立董事比例高的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大;董事持股比率較高以及持股董事比例較高的上市公司有更大的動機設置審計委員會。
三、中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動機的實證分析
我們根據對2002年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的調查,選取632家上市公司作為有效樣本。各項指標的描述性統計的結果見表1。
對于假設1,表2數據顯示,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水平高于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并且具有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與我們的假設正好相反。這說明財務風險低的上市公司更加重視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而財務風險高的上市公司并不重視董事會治理結構的完善。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動機并不是基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形象,降低投資風險的需要。我們對上市公司財務風險與審計委員會設置的相關分析也顯示,二者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66,顯著性水平為10%。進一步表明財務風險低的上市公司較為重視治理結構的完善,而財務風險較大的上市公司則忽略審計委員會的建設。對于那些財務風險較高的上市公司,由于其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視程度較低,因而意味著更大的經營風險。對這些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慎重。
審計委員會設置與上市公司各項增長率指標關系的非參數檢驗結果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收人增長率低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而主營利潤增長率則遠遠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的上市公司,但上述差異不具有邊際意義上的顯著性;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遠遠顯著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這與我們的假設形成相反的結論。因此,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動因并非是由于上期較差的財務表現而引致的。從另一個角度也反映了上市公司對信用的忽略,即那些財務增長率差的上市公司并沒有通過規范董事會的運作,增加投資者的信心的傾向。
表2還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上期的凈資產收益率、股東權益比率、每股收益、主營業務利潤以及每股凈資產顯著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擁有良好財務績效的上市公司較財務績效較差的上市公司更加重視審計委員會的建設。進一步表明我國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目的不是由于較差的財務業績而引起的。
對于假設2,表3數據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平均上市時間顯著短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也就是說,上市時間短的上市公司與上市時間長的公司相比,更加重視董事會制度的建設,這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市公司本身的自我要求,另一方面或者說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監管的強制性要求。這表明政府的監管政策對于完善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的建設起著積極的作用。
對于假設3,表4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以及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顯著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這與我們的假設是一致的。說明由于大股東投資于企業的資金比較多,較中小股東更加關注其投資的回報。當一種制度設計對其利益有益時會積極支持。但我們對第二大股東、第三大股東、第四大股東以及第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審計委員會設置的實證觀察顯示,他們之間未呈現顯著的關系。我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更加關注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從這一角度來看,大股東治理有其積極的作用。
審計委員會設置與股權結構關系的觀察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上市公司的國家股比重略低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而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法人股比例高于未設計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略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但差異均不顯著。這說明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計與股權結構并沒有顯著的關系。假設檢驗的結果并不支持我們關于流通股比例高的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的可能性更大的假設。
對于假設4,表5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規模略低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但差別并不顯著。一定程度上表明上市公司并未由于董事會規模的增加,而增強其通過審計委員會的設置提高監管水平的動機;審計委員會設置與獨立董事比例關系的實證結果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比例微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但差異并不顯著。這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盡管在監管部門的強烈呼吁下建立了,并且基本達到中國證監會的要求,但作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主要途徑之一的審計委員會的設置還沒有受到重視。
審計委員會設置與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比例的假設檢驗結果表明,目前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持股比例略低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平均持股遠遠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平均持股;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持股董事的比例也高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但上述差異均不顯著。也就是說,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與董事持股比例、董事長持股比例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比例沒有顯著的關系。因此,可以認為持股激勵沒有促使董事對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產生更大的動機。
四、主要結論與建議
1.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財務風險低的上市公司比財務風險高的上市公司更重視董事會制度的建設,財務績效好的上市公司比財務狀況糟糕的上市公司更注重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而財務風險大以及財務績效差的上市公司并沒有注重通過董事會制度的建設來提高其公司的形象,增強其信用。相反,績效越差、風險越高的上市公司越不重視審計委員會的建設,這將使他們走入惡性循環的境地。
隨著價值投資理念的形成,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質量將更加關注。而良好的董事會制度建設,是公司較高信用的表現。作為上市公司重要的次級委員會的審計委員會的設置,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性高低以及董事會運作質量好壞的重要標志,尤其對于那些財務風險大以及財務績效差的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將是其獲得投資者信任與增強投資者信心的重要途徑。同時通過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完善上市公司內部監控體系,也有利于降低財務風險,提高財務績效。
2.中國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時間只有20余年,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與完善更多的是外部制度、法規強制性要求的結果,而不是公司本身的自發性要求,因而監管部門的監管制度與政策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外部市場約束程度較低時,政府的監管作用就更加重要。鑒于審計委員會的重要作用,監管部門應強制規定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3.大股東在完善治理結構方面有著更大的動機。發揮大股東治理的積極性,規范大股東的治理行為,對于提升公司治理的質量有著積極的意義。
4.上市公司通過良好的董事會制度建設,向流通股的股東提供其可能具有的良好的企業信譽和財務報表質量的意識還沒有建立。從某種程度上說,目前上市公司忽視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是普遍的現象。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流通股的股東在完善信用制度的建設方面的意識較差。這主要是因為流通股股東的投機意識較為強烈,長期投資以及價值投資的理念還沒有形成,因而不能對上市公司形成強有力的信用約束而致。
5.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設還處于初期階段,上市公司尚未建立能夠降低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并使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機制,這將大大降低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與董事會的運作效率。隨著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制也應相應地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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