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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委托理財進行審計應留意的幾個題目
一、委托理財的常規處理近幾年,為了追求更高的投資報酬和實現快速的資本增長,委托理財的現象越來越多。所謂委托理財,就是企業將自己所擁有的、因一時找不到好的投資項目而閑置的資金委托給有關機構代其理財的行為。在實務中,多數企業在對委托理財進行處理時,基本上能夠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正確地處理和恰當地反映。其通常作法為:
1.將自己的資金委托并劃給受托企業時,作為短期投資處理,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短期投資”和“貨幣資金”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為“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在利潤表中暫不作反映。
2.收到受托公司劃回的委托理財收益時,作為投資收益處理,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將收到的款項反映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和利潤表中的“投資收益”項目,同時反映在現金流量表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中。
3.收回委托理財本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投資”科目;將收到的款項記進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和“短期投資”項目,同時反映在現金流量表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中。
二、審計中應留意的幾個題目
(一)企業是否對委托理財本金進行了變相反映
委托理財是一項短期投資活動,應將其本金反映于“短期投資”中。然而在會計實務中,一部分企業為了逃避有關部分的監管,經常對委托理財本金進行變相反映。企業對委托理財本金可能進行的變相反映如下:
1.記進“應收賬款”。具體作法為:(1)將委托理財款項劃支給受托公司時,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相應地反映為“應收賬款”和“貨幣資金”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中。(2)收回委托理財本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即將當初記進此二科目的金額進行對沖;在資產負債表中,仍反映在“貨幣資金”和“應收賬款”項目中;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
2.記進“其他應收款”。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是將委托理財本金作為一筆借款的形式拆借給受托企業,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協議),或者是由受托企業向委托企業出具一份“借條”之類的東西,從而掩蓋其委托投資的真實目的。具體處理為:(1)劃出委托理財款項時,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相應地反映為“其他應收款”和“貨幣資金”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2)收回委托理財本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即將當初記進此二科目的金額進行對沖;在資產負債表中,仍反映在“貨幣資金”和“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
3.記進“預支賬款”,其具體會計處理與以上相似。若企業對其委托理財本金有如上的變相反映,我們應在審計中作相應的調整,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的表露,以降低審計風險,同時真實反映其本來面目。
(二)企業是否對委托理財收益進行了變相反映
那些變相反映委托理財本金和轉移委托理財活動的企業,為了將自己的委托理財活動掩蓋得更加徹底,也會相應地對委托理財收益進行變相反映,不將其反映在“投資收益”中。其通常做法是:(1)在將款項借給受托企業時,簽定的合同(協議)或借條上注明的關于使用該款項的代價往往不是投資收益,而是“利息”之類的項目;(2)到期收到委托理財收益時,作為利息收進處理,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務用度——利息收進”;甚至直接沖減利息支出,用紅字借記“財務用度——利息支出”;(3)在會計報表中的反映:將收到的委托理財收益反映在利潤表中的“財務用度”項目,相應地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為“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對于對委托理財收益的變相反映,我們應在審計時將其調整進“投資收益”項目中,并對相關方面(如利息營業稅)進行關注和調整,以便真實地反映相關活動。
(三)企業是否對委托理財活動進行了轉移
介于近來有關委托理財的治理比較嚴,且按以上(一)的做法很輕易被審計職員查出,一些企業便想方想法通過其他一些更隱蔽的渠道來委托理財,將委托理財活動進行轉移。其做法為:
1.轉移給子公司。一種做法是將資金借給控股子公司,讓控股子公司用這些資金進行委托理財(或直接買賣證券);另一種做法是與其他企業共同投資設立新的參股子公司,讓此參股子公司對該投資公司投進的資本用于委托理財。在這種做法下,因參股子公司不納進合并范圍,其委托理財的業務就可能不會直接反映到該投資公司的報表或會計報表附注中,投資公司有可能會蒙混過關。
2.轉移給子公司以外的關聯企業。此時的通常做法是將資金借給關聯企業,讓關聯企業用這部分資金代自己進行委托理財。
3.轉移給客戶。企業與其有經常往來的客戶相互之間經常存在相當程度的依靠性,因此,將本企業的委托理財活動轉移給自己要好的客戶便成為可能。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是將資金借給自己的客戶,讓客戶替自己“理財”。若此客戶不是上市公司或是著名企業等引人注目的企業時,則貸款企業的這種轉移活動就可能不會引起有關方面和職員的留意,從而比較輕易得逞。
筆者以為,當審計職員在審計中發現以上類似的情況時,其最穩健的做法就是督促企業在審計報告日前向對方企業收回有關款項(若是子公司用資本金進行投資,則督促其子公司在報告日前收回有關款項),同時在企業的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有關事項進行充分地表露。
(四)關注有關項目的發生額
我們平時在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進行性復核時,通常只是對余額進行分析性復核。筆者以為這樣是欠妥的,由于余額期初期末無異常變動,并不能說明其發生額就無異常變動。例如,A企業在某年度內,委托B企業為自己炒股。為了掩人線人,A企業于每月月初劃出款項給B企業,而月末又劃回。這樣,A企業各月及年初年末的銀行存款余額均較平穩,無異常波動。假如我們單是從余額方面進行分析,不關注其發生額的情況,則一個重大的題目可能就會從我們眼皮底下溜過。因此,筆者以為要重視有關資產負債項目(如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的發生額分析。比如,因企業要進行委托理財款項的劃轉或收回,基本上都要通過“銀行存款”這個科目,故關注“銀行存款”科目的借貸方發生額及相關發生業務,可能會對委托理財活動的審計有一定的幫助。
(五)委托理財款項是否足夠安全
企業之所以要進行委托理財,是由于委托理財通常能取得比銀行存款更高的收益,但是高收益經常也伴隨著高風險,因此,企業委托理財,一定要考慮委托理財款的安全性。一旦款項到了別人手里,委托企業就鞭長莫及了,若是取信用的企業那還可以放心,倘若遇上了信用不好的企業,或者是受托企業將該款項投進了證券市場,那委托企業風險就可能很大。特別是在證券市場還不夠成熟和穩定的情況下,這種風險更要考慮。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在審計中應特別關注企業委托理財款項的安全性,并提請企業對其款項計提充分的跌價預備,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有關事項進行充分地表露,給公眾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此來降低審計風險,以免遭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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