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內部審計與企業風險治理的全面結合
【摘要】 在理論界、監管層和實務界,企業風險治理已引起越來越高程度的重視。文章從內部審計與企業風險治理全面結合出發,設計了包含企業風險治理運行系統和保障系統在內的企業風險治理基礎審計模式。在該模式中,內部審計能夠實現對企業風險治理運行過程的持續跟蹤,切實發揮內部審計在企業風險治理中的作用。【關鍵詞】 內部審計;企業風險治理(ERM);保證;咨詢
自美國 COSO 委員會于2004 年4月頒布《企業風險治理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以下簡稱ERM框架)后,理論界對ERM的研究風起云涌,監管機構對于ERM的規范不斷推出,實務界對ERM的嘗試不斷增多,如北美、歐洲有11%的組織擁有了完全實施的ERM,90%的組織正在建立或者想建立ERM (James Roth,2006);《財富》世界500強企業截至2004年底有近40%實施了ERM,30%部分實施了ERM;我國2006年針對部分先進企業和ERM探索者的一項調查顯示,7.89%的企業建立并實施了ERM,15.79%的企業已經建立但是尚未運作,71%的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但流程缺乏相互約束,5.26%的企業沒有建立(王雅婷,2008)。可見,ERM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如何促使企業盡快建立ERM,保證企業順利實施和完善已經建立的ERM,成為當務之急。
ERM的精華之一在于全員參與,如何清楚地界定各參與方的職責決定著ERM的實施成效。內部審計作為組織治理結構四大支柱之一,在ERM建立和實施中發揮著重要作用。IIA(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在企業全面風險治理中的作用》意見書中將內部審計在ERM中能夠開展的活動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核心性保證活動,包括:就風險治理過程提供保證;就風險被正確評估提供保證;評價風險治理過程;評價關鍵風險的報告;審閱關鍵風險的治理。第二類是公道性咨詢活動,包括:促進風險識別與評價;指導治理層作出風險反應;協調風險治理相關活動;加強風險報告;保持和開發ERM框架;促進ERM的建立;經董事會批準制定ERM戰略。第三類是不適當的活動,包括:設立風險偏好;對風險治理過程施加影響;提供治理層風險保證;對風險反應作出決策;以治理層態度做出風險反應;對風險治理承擔責任(Russell A.Jackson,2005)。
上述分類對于指導內部審計公道定位、提供適當形式的服務、保持獨立性具有一定的意義,卻無助于指導內部審計實現與風險治理過程的有機結合,輕易導致內部審計與ERM脫節,或者重視ERM單一環節而忽視整體。為此,應設計一種能夠將內部審計與ERM實現對接的方式,使內部審計能夠在ERM循環中實現跟蹤式全程審計,實現內部審計對于ERM的全程監視,為持續審計奠定基礎,該種模式稱為“ERM基礎審計”。
ERM基礎審計模式以COSO委員會在企業風險治理框架中設計的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反應、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監控八要素為基礎,考慮內部審計在ERM中能夠開展的活動,將兩者進行有機結合,形成了如圖1所示的ERM基礎審計模式(George Matyjewicz等,2004)。
圖示外圍各項要素中,以建立和溝通組織目標為出發點,依次經歷決定組織的風險偏好、建立適當的風險治理框架、識別阻礙目標實現的風險或事件、評價風險發生的影響和可能性、選擇和實施適當的風險反應、實施控制和其他反應活動、進行風險信息一致性溝通、監視和調整風險治理過程和結果八個環節,形成了ERM的一個運行系統。在此基礎上,由治理層提供對ERM過程的首要保證,進而由內部審計實施對ERM的獨立客觀保證和咨詢,終極各方履行對董事會服務的職責,董事會對ERM承擔終極責任,形成了ERM的一個保障系統。該模式將ERM與內部審計融合在一個完整的循環中,兩者實現了無縫對接;明確了內部審計和治理層在ERM中的職責地位;同時,也便于內部審計通過深進各個業務環節開展對ERM的全程審計。
1.建立和溝通目標。CEO負責制訂組織的整體戰略目標,處于不同治理層次、不同地域分布中的各業務單位、分部和子公司治理層負責制訂各自的子目標,子目標必須與組織整體目標保持一致,并與組織文化、價值觀、使命和愿景相協調,在整個組織員工中得到全面的溝通、清楚的解釋和正確的理解。內部審計應為下列各個方面提供保證:審查組織目標得到有效建立(如檢查目標建立依靠的信息、采用的程序、參與者的素質等);審查子目標與組織整體目標協調一致;審查目標在組織員工中得到全面的溝通和一致的理解。審計職員可以采用訪談關鍵職員、獲取和審閱相關資料、向不同層次職員發放調查問卷、實施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來開展審計工作,其中問卷設計應該提供可以由回答者進行評論的空間,以便于收集員工對目標理解情況的軟性信息。
2.確定風險偏好。組織的風險偏好決定了組織能夠承受的風險水平。風險偏好與目標設定有著直接的關系,體現在組織交易形式審批、資本預算限制、職責權限劃分、購買事項確定等各項活動中。確定風險偏好是董事會和治理層的責任,內部審計不能設定組織風險偏好或容忍度,但可以就風險偏好和容忍度水平的確定、量化、溝通,在政策、程序和實務中的有效實施情況提供保證。
3.建立風險治理框架。在不同組織之間甚至在同一個組織不同部分之間,由于文化氛圍、治理理念、工作目標、組織規模、業務復雜性以及與業務目標和風險容忍度相關的固有風險水平不同,ERM框架可能會存在很大差別。例如,信息技術部分由于其工作的性質需要有完整的風險識別、評價框架,而人力資源部分可能僅需要一個明確的政策和程序性審閱。從事常規交易的部分一般具有相對成熟的ERM框架,該框架中有明確界定的風險指示,與日常的業務運行過程相結合;而戰略治理部分卻不具有這樣正式的框架,需要進一步加以開發。某些組織擁有了較成熟的ERM框架,而其他一些組織卻僅處于ERM的計劃階段、萌芽階段甚至無知階段。
董事會和高級治理層負責建立和治理ERM框架。審計職員不能參與設計ERM框架,但是需要依靠他們的判定,結合組織的實際對ERM框架的適當性做出結論,發現框架結構和功能中的缺陷。具體的審查內容包括:審查ERM框架的組成要素;審查在組織政策、治理框架、實務操縱中所體現出來的風險觀點和價值;審查風險治理政策和指南的實用性、靈活性和自我引導性;審查員工對風險治理含義的理解和對風險治理技術的把握情況;審查治理層對風險治理的支持、對公司文化的培育情況;審查風險治理實務按框架期看持續運行情況;審查框架動態調整、監視和自我評價治理情況。
4.識別風險。識別風險是對組織正在和將要面臨的風險加以判定、回類和鑒定風險性質的過程,換言之,即確定組織正在或將要面臨哪些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風險。風險識別是治理層的職責。內部審計在風險識別中的主要工作包括:審查風險識別的充分性,即與組織整體目標和戰略相關的、涉及組織整體和分部層次的主要風險是否均已被識別出來,是否存在未被識別的風險,并提醒治理層留意;審查風險識別的一致性,風險定義、分類是否在組織中得到同一的運用。對于發現的風險識別不完全、不一致、忽視風險等情況,內部審計應采用特殊審計程序并加以報告。
5.評估風險。評估風險是指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估計風險影響的大小和發生的可能性,在二者結合的基礎上,對風險進行排隊,進而實施不同關注。實施風險評估是治理層的責任。內部審計應就風險是否被正確評估提供保證。具體可以采取兩種方式:(1)對治理層的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再檢驗,即把握風險評價的系統方法,對風險成因、影響后果、發生頻率等作出綜合分析,根據“風險值=風險概率×風險影響”的計算結果,對風險級次進行排序,對不恰當的風險評估予以更正;(2)對治理層的風險評估能力進行審查,如審查治理層的風格(激進與穩健的治理者對于相同風險的賦值往往存在較大差別)、采用的風險評估方法、對相關信息的把握程度、對本錢效益的考量、對相關部分或職員意見考慮的幅度,等等。
【內部審計與企業風險治理的全面結合】相關文章:
內部審計與風險治理03-24
內部審計在企業風險治理中的作用03-22
關于內部審計與風險治理題目03-20
芻議內部審計參與風險治理03-23
論企業風險治理審計03-24
試論內部審計與風險治理之間的關系02-27
內部審計在國有企業風險治理中的責任和作用03-24
從風險管理談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03-18
重視企業內部審計風險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