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學函授本科畢業論文
法學函授本科畢業論文
論單位犯罪中之“單位”
內容摘要
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法人和各種組織體在社會生活中發生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規制組織體的行為及預防、懲治其不法行為便成了社會學和法學的一個重要議題,隨著組織體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為之社會危害性的日益加劇,有許多國家的刑法已對此反應,并將其犯罪化。
我國法學界對單位犯罪事實相關問題,意見不一。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這是對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將對司法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然而,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的范圍界定問題卻是理論和實踐中亟待研究和確定的問題。本文擬在通過對單位的一般理論(包括單位的定義、單位的特征),單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就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的范圍界定問題做進一步的探討。如:私營企業是否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問題;機關能否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界定問
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機關的處所或派出機構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問題。
關鍵詞:單位 特征 單位犯罪 范圍
我國自1987年《海關法》首次將組織體的不法行為犯罪化以來,組織體作為一種犯罪主體并被追究刑事責任便逐漸為立法所肯定并為人們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更是在總則、分則中作了更為全面的規定,在總則中專辟一節即總則第2章
第四節第三十、三十一條兩個條文原則規定了單位犯罪問題,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確立了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并存的格局;分則中規定的涉及單位犯罪的條文96個,罪名多達121個,占全部罪名的29%強。可以說,關于單位不法行為之犯罪化已完全為立法所肯定。
不過,縱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持異議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爭論,而且關于組織體(單位)犯罪理論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諸多值得探討之處。組織體犯罪理論是一個十分龐雜的體系,本文僅就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界定問題作一探析,以期對單位犯罪理論之完善盡一份力。
一、單位的一般理論
(一)單位的定義
我國《刑法》中沒有對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的內涵予以明確,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個組織到底能不能視為刑法中的單位,該組織實施的危害行為究竟能否由其承擔刑事責任,往往引起爭議。比如,一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機關的處所或派出機構,能否獨立作為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這方面的爭議很大。
我國《刑法》確認的單位主要有五大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關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單位即包括各種國有的、集體所有的、合資的公司、企事業單位,也包括各級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及各種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雖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這些單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資格,但是我國《刑法》并沒有要求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是一個組織體,是指機關、團體或屬于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單位和個人相對立,屬于集體的范疇,表現為社會的組
織體,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兩種形態,所以單位不僅限于法人資格。
(二)、單位的特征
單位具有如下特征:
1、載體性。單位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它與作為生物體意義上的自然人不同,單位的意志形成與控制以及意志的實現與表達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載體,即作為構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說單位必須由一定數量的自然人構成,一定數量的自然人是單位成為社會組織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當然,作為單位行為載體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個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單位是人們為了追求某種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來的社會組織,追求利益是單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動因。就單位生成動力而言,單位是一種人們尋求自我利益保護的實體,又通過特殊的利益關系和身份關系把個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單位的利益性時必須將其與法律聯系起來,而單位利益與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整個社會利益之間因主體不同而可能引發種種沖突正是導致單位不法行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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