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歷史研究方法對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體系的意義的優秀論文
一、導言
“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說,方法就是人們為了解決某種問題而采取的活動方式,既包括思想活動的方式,也包括實踐活動的方式!毙淌略V訟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需要通過系統的研究方法來把握刑事訴訟基本的規律、原理、理念、規范、實踐等等,因此,需要對刑事訴訟法學的方法論進行系統研究,以便準確把握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內容。任何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歷史,如果只關注當下,拋開與歷史的聯系,就很難把握事物的本質與規律,也不可能站在歷史的高度從總體上把握與了解該事物。就刑事訴訟法學而言,運用歷史研究方法不僅重要,而且至為關鍵。
二、歷史研究方法對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的影響
1. 歷史研究方法之于辯證思維方法
“刑事訴訟可以說是一項充滿著矛盾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存在著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與程序、公正與效率、控訴與辯護、合作與制約、證據排除規則與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等一系列對立統一的范疇。辯證地研究刑事訴訟,就是要全面地看到上述矛盾著的兩個方面,防止只看到這一面而忽視另一面,在解決矛盾時要注意平衡性、協調性,防止顧此失彼。”但這種平衡是動態的平衡而非靜態的平衡,動態意味著不僅要考慮現在、參照過去,同時還要考慮到將來,是一個歷史的平衡過程。平衡不是平均,而是在遵循刑事訴訟基本規律的前提下,實現沖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單方利益的最大化。
2. 歷史研究方法之于規范分析方法
刑事訴訟法學很重要的一個研究對象就是刑事訴訟法,不僅要了解刑事訴訟法各條文的內容,研究刑事訴訟法各部分及各條文之間的關系,還要了解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及指導思想等等,而這些研究都離不開歷史研究方法。對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及指導思想的研究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研究的問題,而對法條的解讀也不是一個單純的字面解釋問題,需要對該項立法內容的前后變化進行比較分析,這同樣涉及到歷史研究方法問題。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3 條關于指定監視居住的規定,如果單純從法條來解讀,則很難掌握該項立法內容的實質。但如果結合先前立法來解讀,不僅能準確掌握該項立法內容,而且通過前后立法變化,能解讀出刑事訴訟法逐步傾向于人權保障的發展趨勢。
3. 歷史研究方法之于比較分析方法
比較分析包括縱向比較與橫向比較,“縱的比較就是古今比較,以古為鏡,繼承其精華,摒棄其糟粕,做到古為今用”。因此,刑事訴訟法學中的縱向比較本身就是一種歷史研究方法的體現。橫向比較既可以是三大訴訟法之間的比較,也可以是中外刑事訴訟法之間的比較。但無論是哪一種橫向比較,都不可能僅僅局限在對現行立法的比較。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起步較晚,在比較與借鑒過程中,也不可能期望一蹴而就,存在一個歷史的、辯證的比較與借鑒過程。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明標準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有別于大陸法系的“自由心證”及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懷疑”,但在《刑事訴訟法》第53 條第2 款中又規定了“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判定條件。這其中既借鑒了英美法系刑事證明標準的一些因素,但又不完全相同,體現了在比較與借鑒過程中,既考慮現狀又尊重歷史的態度。
4. 歷史研究方法之于實證分析方法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運用實證方法起步較晚,在理論研究、立法及司法改革中的應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以往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受制于諸多因素,我國學者多采用思辨、比較的方法,前者注重從概念、范疇、命題等出發對法律現象進行模式化的理論建構,后者注重通過比較發現各國法律制度的共性與個性以提供對策!睂嵶C分析方法作為新近應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過注釋法條或者通過制度比較來提出對策,具體通過調查、實驗、文獻分析及數據量化分析來了解現實社會狀況,把握理論與實踐結合狀況,查找問題與原因等等。如果單純集中在現狀了解方面,則與歷史研究方法關聯不大,但如果欲查找原因、尋求解決對策,則必須通過歷史研究方法。例如,通過實證分析方法分析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在具體審判案件中的作用問題,就會發現有相當比例的案件都是由審判委員會做出裁決,但由合議庭署名,客觀上造成“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狀況。如果單純從實證視角分析,則不僅很難理解,也難以查找原因。但如果從歷史視角分析,與我國法院管理體制及法官獨立性聯系起來,就會發現該問題與我國長期法院行政化管理色彩濃厚及法官職業化程度不高、獨立性不夠存在密切聯系,其解決也必須從改善我國法院管理體制及實現法官職業化等多方面入手,否則難以根治。
三、刑事訴訟法學引入歷史研究方法的意義
1. 有助于完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體系
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綜合多種研究方法進行,這些研究方法構成研究方法體系,F行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體系對歷史研究方法重視不夠,表現在: 一是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過程中,往往只注重單一研究方法的使用,更多地關注現狀,缺乏歷史視角的探究,難以深層次把握事物的本質與規律。二是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過程中,雖然已經實際運用了歷史研究方法,但卻并未將歷史研究方法列入研究方法體系中,對歷史研究方法的地位彰顯不足。
2. 有助于把握刑事訴訟發展規律
歷史研究方法側重于從事物發展的整體來把握實質與規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離不開歷史研究方法。一是對刑事訴訟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刑事訴訟歷史,只有了解歷史才能準確把握現在,才能科學預測未來。如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史來看,我國古代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新中國成立后,直至1979 年才出臺第一部刑事訴訟法,1996 年及2012年進行了兩次修改。綜合上述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脈絡,可以得出一個規律性的結論: 刑事訴訟法逐步傾向于對人權的保障及對公權力的控制與制約,而刑事訴訟法的將來也必定是沿著這個方向不斷完善的過程。二是對個別問題的研究也同樣離不開歷史研究方法,只有通過縱向的比較研究,才能準確掌握該內容的實質與立法精神。如2012 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內容,如果不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歷史中曾使用的收容審查制度及刑事訴訟法長期是逮捕與羈押合一的歷史,就很難把握這項規定的實質與精神。
3. 有助于充分發揮其他研究方法的作用
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不僅涉及法律規范解釋、系統理論闡釋,還涉及到司法實踐問題,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內容的多樣性及復雜性決定了研究方法的多樣化與系統化。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需要各研究方法共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實效。各研究方法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最終目標都是一致的,目標的一致性決定了共同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辯證思維方法側重于把握刑事訴訟的基本規律,規范分析方法側重于對規范基本含義的解釋,比較分析方法側重于通過縱向與橫向比較來查找問題、尋求對策,實證分析方法則側重于對現狀的分析與把握,但上述研究方法發揮作用時,均離不開歷史研究方法的支持。當需要從根本上查找原因、尋找對策、準確了解內涵與精神、科學把握實質與規律時,歷史研究方法便成為不可回避的選擇。因此,歷史研究方法的引入有助于充分發揮其他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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