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書記官專業法律課程教學模式項目化改造的路徑探討
摘要:書記官專業近幾年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但在教學模式上一直沒有定型。目前使用的教學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在目標定位、能力訓練、以學生為主體等方面需要改進。項目化教學模式在理工類職業院校的實踐獲得成功,給書記官專業提供了借鑒。項目化教學模式的理念和原則可在法律課程教學模式項目化改造中以一種開放式的路徑實現。
關鍵詞:書記官專業 教學模式 項目化 路徑
項目化教學模式是一種以職業導向、能力本位和學生主體為理念,以項目和任務為載體,以培養具有社會主義理想信念、良好職業道德素質、職業技能和應用知識的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應用型高技能人才為目標的教學方式。政法類職業學院,在職教理念、培養目標和課改原則上可以適用項目化教學模式的要求。從專業來看,書記官專業具有典型的涉法性,以培養書記員為主,因而該專業的法律類課程的項目化改造在實踐路徑上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造,才能取得滿意的效果。
一、法律課程教學模式項目化改革的必要性
高職院校因其辦學歷史、政策支持、師資構成以及高考制度本身的弊端等原因,導致高職院校在經驗積累、辦學經費、師資選拔、教育科研、生源質量以及社會聲譽等方面都無法與本科院校相提并論。政法類高職院校在人才培養方式上經歷了照搬本科人才培養模式時期、反思時期,目前進入到重構人才培養模式時期。經過幾年的發展,法律課程教學模式仍然沒有大的突破。
(一)目標定位不科學
單純以崗位定目標的做法不可取。一是書記員制度本身是在變動之中,傳統的做法是書記員在達到一定的條件后可當審判員,法院的一五改革綱要將書記員列為單獨系列,沒有上升為審判員的空間,甚至最高法院曾有書記員工作三年要輪換掉的規定,現在又要回到傳統老路上來。書記員制度的改革難以定型,近年來,書記員的流動性很大。二是能到法院當書記員的學生畢竟是少數,大部分學生要自謀職業。如果單純以書記員崗位作為培養目標,大部分學生到社會上將無所適從。三是學生的可塑性較大,發展空間也大,學校教育應著眼于學生的長遠發展和終身發展。
(二)能力本位不突出
職業院校與本科院校分屬兩種不同的類型,所有的院校畢業生都要在職場上同臺競技,職業院校的學生首先在“博雅”上稍遜一籌,所以在職業能力上要有所彌補。政法類職業院校的教學模式脫胎于本科教學模式,而傳統的本科教學模式就有能力缺位的弊端。經過近些年的改革,對能力本位的推崇已達成共識,但在實踐上似乎沒找準路徑,甚至仍然糾結于哪些是知識、哪些是能力。
(三)學生主體地位沒落實
長期以來,“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口號已成陳詞濫調。但是,說的是一套,習慣的做法是另外一套。“滿堂灌”不在少數,變相的“填鴨式”教學隨堂可見。其現象觸目驚心,其危害人所共知。
(四)無效的知識泛濫
從知識對人的有效性來講,可分為有效的知識和無效的知識。沒人能保證所學知識全都有用。如果教師傳授無效的知識過多,將浪費學生大量寶貴的學習時間,增加學生不必要的負擔。所以,教師要有分辨無效知識的功夫。
(五)教學形式單一
內容只有通過形式才能表現出來,教學是特定內容的傳遞過程,不同的內容應該有不同的傳遞形式。正統的教學觀認為,課堂“秩序井然”是一堂成功課的標準之一。這種看似無可挑剔的評價其實就象要求千人一面一樣不正常。
(六)學生的個性化發展沒體現
百年樹人乃教育大計,以人為本是最高教育原則,因材施教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 “天生我材必有用”的人才觀應在職業院校廣泛傳播。大多數高職學生在中小校階段就缺少學習成功的體驗,在學習成績為最高評價標準的大社會環境中,她們飽受歧視,高職學生有自卑感的現象很普遍。所以,發現學生的長處、挖掘學生的潛能、培養其自信心、因勢利導比傳授知識還重要。
二、法律課程教學模式項目化改革的可行性
如上所述,項目化教學模式對高職院校而言有“對癥”的功效。書記員的工作過程也為法律課程項目化教學提供了前提。這種模式的特長在于突凸能力本位,在培養能力的過程中,能彌合傳統模式的許多裂痕。
(一)能力本位能彌補培養目標單一的弊端
能力有遷移的屬性,將能力放在首位能讓全體學生從中獲益。如果只是注重知識的傳授,一方面單純的知識不能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而且沒有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學生所學難以致用;另一方面,知識是不斷更新的,畢業后還需要重新學習,會導致能力不足、知識又不夠用的窘境。當然,還要注意能力的選擇問題。
(二)能力本位能讓學生主動學習
在工作過程導向、任務驅動下,學生要完成相關任務就會積極動起來,主動尋找所需要的知識,并親身體會到相關知識的作用,甚至能還原知識產生的過程。這樣的學習不僅高效而且難忘。長期堅持,學生就學會了要學什么、如何學,為實現終身學習的目標打下基礎,也為將來職業的遷移創造了條件。
(三)能力本位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展
與知識的單調枯燥不同,能力的培養是開放性的,能力的展示沒有唯一答案,為學生提供了獲得成功體驗的機會,能極大地滿足學生的自信心,不再把學習當成痛苦的差事。這種良性的心理體驗對學生將來的就業和生活都彌足珍貴。
(四)能力本位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素質是養成的,素質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需要一個良好的素質環境。在合作完成任務過程中,要處理很多微妙的人際關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競爭又相互協作。當遇到困難時,不相互指責,共度難關,當獲得榮譽時,學會分享,相互激勵。個人奮斗式的學習沒有這種氛圍。
(五)能力本位有利于教學相長
由于教學活動的開放性和學生表現的難以預測性,迫使教師首先要具備相關的能力,并彌補知識結構性缺陷。在學生的驅使下,教師也在不斷地完善自己。反過來,能力和知識完善的教師又能培養學生更強的能力,獲得更多的有用知識。如此良性循環。
三、書記官職業的特殊性對教學模式項目化改造的制約
在我國現行多部成文法中有涉及書記員的規定,因而書記員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依據,書記員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群體具有相同的職業平臺。法律職業共同體有顯著的特征:
(一)法律人以法言法語為工具
書記員的職業注定了其是特殊的“腦力勞動者”,與之打交道的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有案件的當事人。書記員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必須在特定的場所、用“圈內人”都能明白的語言,分析和記錄案件事實,進行合乎邏輯的推理。一個稱職的書記員,不僅要有嫻熟的速錄技術,還要有用法言法語表達思想的能力。
(二)法律人有獨特的理性思維方式
法律人以近乎苛刻的理性而區別于其他職業群體。雖然書記員不承擔對案件判決的職責,但是書記員要記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檢察官和法官的思維軌跡。思維的內容必須用恰當的方式表現出來。“權利與義務構成了思考一切法律問題的邏輯線索,因此,法律思維方式的實質就是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書記員要有把社會活動現象轉換成權利和義務的能力。
(三)法律人有對法治的共同信仰
如果說相關法律法規對法律人不同職責的規定是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外在紐帶,那么對法治的信仰是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在紐帶。法律人對法治理想的追求不僅是實現個人人生價值的載體,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保障。其他群體對法律人認可的底線是法律人應該具有對法治的信仰。一個沒有法治信仰的人就不具備成為法律人的精神品質。信仰的形成需要有動人心魄的精神誘因,不是通過完成某些項目和任務就能樹立的。
(四)法律人有共同的知識背景和實踐傳統
法律是調控社會關系的藝術。同一訴訟的迷局把相關法律人集合在一起,說著同樣的語言、遵守既定的程序,角色各不相同,用同樣的規則揭開迷底。很難想象,一個沒有接受法律訓練或訓練的內容不完整的人能“配合”其他法律人把訴訟“游戲”玩到底。書記員也要象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一樣知道情節輕微與情節顯著輕微、定金與訂金的法律意義。“知識就是力量”在訴訟活動中一一應驗。輕視知識的傳授與忽視能力的培養其結果是同樣的。書記員要有感知、認識、理解和處理這些信息的能力。
四、法律課程教學模式項目化改造的一種開放式的路徑
(一)借鑒本科院校可通用的成熟經驗
筆者認為,下列經驗可以借鑒:
1.營造寬松校園環境
高校是做學問、培養人的地方,有一個寬松的工作環境和人文環境,才能產生出思想。思想對于高校猶如靈魂對于人一樣重要。如果把高校弄得比政府部門還要緊張忙碌,那高校就不成其為高校了。
2.以科研促進教學
科研能提升教師的教學水平,解決實務中的難題,增強職業能力;能給相關部門提供決策咨詢,提高學校的知名度和社會聲譽。在有激勵機制的前提下,還要給教師創造科研的氛圍,讓教師有時間也有心情去搞科研。讓教師挑燈夜戰,以犧牲休息時間和健康為代價的做法不可取。
3.給學生更多的自主發展空間
書記官專業的畢業生能從事法律職業的人畢竟是少數,對于大多數學生來說,一畢業就面臨另謀出路的問題。如果對學生限制過多,學生就沒有自由發揮的空間,在擇業時就處于不利境地。另外,還有個性發展的問題。在不能實現職業教育預定目標的情況下,只好以通識教育來補救。
(二)建設具有相應職業能力的師資隊伍
項目化教學模式的運用,首先要求教師具備可以指導學生的職業能力。從當前解決師資問題的措施來看,主要有:從行業中引進;從行業中聘請兼職教師;讓在職教師到行業跟班學習。從效果來看,這幾種辦法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行業中引進合適的人才不容易,目前的教師待遇還不足以吸引具備教師素質的行業人士加盟;兼職教師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對教學多數只是應付了事;至于跟班學習效果也不好:一是能去脫產學習的人數有限;二是不能真正參與到職業活動之中,職業能力的提升只是泡影。
可能的辦法是,讓講授法律課程的教師相對固定,不要培養萬金油式的教師,只有專才能精。對所有這些教師都提出具備律師資格、或企業法律顧問資格、或人民陪審員資格、或仲裁員資格的要求,對政法職業學院的法律專業教師而言,這個要求并不過分。有了職業資格并不意味著有了相應的職業能力,學校還應創造條件,讓教師們有機會去辦理或者參與辦理案件,也可要求每個老師要帶幾個學生參與其中。
(三)課程設置要以法律專業基礎課為主
無論是從書記員的職業要求、可持續發展,還是從面向全體學生來看,都應該建立讓學生打下扎實法律專業基礎的培育計劃。在課程設置上,突出法理和憲法、三大實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地位,這是法律人在職場上的立足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教學評價以能力本位和學生主體為標準
如前所述,項目化模式有統領職業導向、能力本位和學生主體的功能,不失為一種可供借鑒的模式。但是,不能以此為限。只要是能體現上述原則的模式都是可用的,否則就變成為了項目化而項目化的形式主義,難免落得削足適履之譏。
(五)教學內容應該注意體系的完整性
科學之所以成為科學是由于其知識的系統性。從系統論來看,系統的力量在于整體大于部分之和。如果是為了從形式上符合項目化教學而對較完善的知識體系進行大刀闊斧式的砍切和隨意編排,其效果將會是得不償失。已有的核心知識體系是經過無數學者皓首窮經研究出來的。嚴謹的法律職業不歡迎沒根據的“創新”。當然,知識體系不等同于教材體系。
(六)組織教學的方式可以多樣
課程不同、教學內容不同、教學對象不同、教師的特長和風格不同,應該允許使用不同的課堂教學形式。只要是符合認識規律、符合高職教育教學規律的方法都將與項目教學法一樣贏得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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