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調性
摘要:我國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方面的相關法規是一同實行的,會計準則的不斷改革,使得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兩者間存在著某些不是很協調的地方,這樣就導致了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法之間產生大量的差異,同時也加大了財務以及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難度。其實這兩者之間的不協調部分通過一定的策略是可以進行協調的,本文針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協調性理由做了些許的探究。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稅收法規 協調性
我國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方面的相關法規是一同實行的,會計準則制定的立足點是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稅務機關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處于次要位置。另外會計準則在規范會計行為時保持了更大的職業判斷空間,給會計人員留下了更多的選擇余地,而企業繳稅則必須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不能隨意選擇或更改。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兩者間存在著某些不是很協調的地方,這樣就導致了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法之間產生大量的差異,同時也加大了財務以及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難度。其實這兩者之間的不協調部分通過一定的策略是可以進行協調的,本文針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協調性理由做了些許的探究。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不同
在經濟系統中,財會和稅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財會與稅收本質屬性上的不同使得兩者的目標和發展過程也是不同的。因此,對于我國而言,將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分離開來,并且將兩者同時實行是非常合理的做法。因為兩者間的目標存在不同,使得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在很多方面和很多程序上都有著一定的差異,如業務招待費,會計和稅法都承認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益,但在實際進行會計核算時業務招待費全部計入管理費用,計算稅前會計利潤時予以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標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
為了使得財會工作人員與稅務工作人員明確理解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兩者的不同,提升他們的判斷力以及實踐能力,需要在確定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不同之處的基礎上找出兩者間的協調策略。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協調性理由的研究
(一)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之間差異的處理,更無法理解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因此,新會計準則增加涉稅信息披露應是一種多方受益的協調方式。
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不同的相關稅種很多,其中受影響最明顯的就是所得稅。倡議各個公司在處理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的差異情況時一定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嚴格依照企業會計準則來進行,計量并記錄會計要素;二是在完成納稅的時候,必須要完全遵守稅收法規中的標準。在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收法規的要求存在不同的情況下,依照稅收法規的標準來進行,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差異進行協調進行納稅行為。
以所得稅為例,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所得稅都是依照年度來進行結算的,在每年結束之后對所得稅進行計算并繳納,因此,通常不用在出現差異的那個月份進行納稅,采取了年末進行納稅的協調辦法。因為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在成本、收益以及計量方面的差異,會造成算得的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收法規計算的利潤出現差異的情況,也就是永久性的差異與時間性的差異,需要采取不一樣的所得稅的處理方式。永久性差異主要是某個期間因為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對利潤、損失以及費用進行計算的口徑不同,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但不能在以后的時期內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是稅收法規和財會標準在明確利潤、損失以及費用時因時間的差異而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這樣的差異不但會出現在某一個期間還會在其他期間內進行轉回。通常對時間性的差異,會采取兩種方式來處理:一是采取應該繳納稅額的策略,不論稅前的財會利潤是什么,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都要根據稅收法規來進行協調;二是采取納稅影響會計的策略。
(二)協調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幾點深思
1、加強對新會計準則的改善與完善
通過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間存在差異的深思,筆者倡議在現有的會計處理模式下,可以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一些會計處理策略進行必要的補充,使其在符合稅收法規的條件下,又能遵循新會計準則,同時還能夠對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帶來一定的有利方面。例如對增值稅“計稅銷售額”與“會計收入”之間的時間性差異所引起的應繳增值稅理由,可通過設置“遞延稅款”或“待轉銷項稅金”等科目進行反映和調整。
此外,目前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的涉稅信息較少,不僅使得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及監管方面難度加大,而且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也無法通過財務報表知曉企業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
2、完善稅收法規,向新會計準則靠攏
對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差異的協調,從整體上而言,應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協調的原則上,突出稅收法規向新會計準則的靠攏。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出于納稅人為了少納稅有調減會計利潤的動機,而納稅調整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制定稅收法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稅款流失,但往往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企業的發展,最終不利于稅收收入的實現。如果使所得稅征稅對象真正建立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盡量減少納稅調整項目,短期看會暫時減少稅收收入,但企業得以加速發展,形成新的稅源,從長遠看能夠形成企業發展與稅收收入同步增長的良好局勢。
3、完善征管制度,增強稽查能力
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對于稅務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征管及稽查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稅收征管手段方面,如在征管制度建設中,應對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的內容、納稅信息的報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幫助和推動納稅人建立納稅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如果能夠協調好兩者間的差異,不管是對納稅人還是對稅收征管工作都有著非常積極的現實作用。
4、進一步提高納稅人與征稅人的業務知識及綜合素質
要做好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處理及協調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納稅人與征稅人能夠準確理解和掌握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通過在我國各企業中進行的對新會計準則的實施調查來看,納稅人要做到的不僅僅是會計賬務處理符合新會計準則,同時還要嚴格依照稅收法規進行納稅,有時候對于出現的一些比較復雜的差異理由,其過程比較繁瑣,納稅的調整難度也比較高,此時很多的納稅人對于此類差異無法做到正確調整,往往就會出現違反稅收法規的情況。新的《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征管過程的每一個制約環節、每一道法定程序、執法責任的權限、工作職權的行使及工作成果形成過程都制定了具體而富有剛性的執行依據。能否正確的理解和執行稅收法規不僅直接對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有著影響,同時也會影響到稅務干部的形象理由。因此不管是對納稅人還是對征稅人而言,都需要加強對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收法規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而更好的處理好因差異引起的一系列的理由。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協調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夠很好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差異,則既能夠簡化會計核算手續,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又能夠有利于稅收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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