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客觀要件中行文理論的幾點思考
論文關鍵詞:客觀要件 行為 主觀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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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刑法中有句古訓:“無行為即無犯罪”,可見行為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塊重要基石。刑法意義上的行為概念據說是引自黑格爾的哲學體系,行為要件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核心要素,與人格、后果并稱為現代刑法與刑事科學的三大支柱。然而,隨著人們對犯罪研究的深入,過分關注行為已經不能再科學地評價犯罪構成的實質與各要件之間的內在聯系。因此,重新審視行為理論是我們準確定義犯罪的一個緊迫而現實的課題。
一、行為理論的一般學說
1.因果行為論。19世紀以來德國刑法學界受蓬勃發展的自然科學與機械論的影響,主張在自然科學的范疇內觀察人的行為,因此又稱為自然主義行為論。因果行為論者堅持把意志和行為剝離開來,認為意志是解決責任的問題,其內容并不是屬于行為范疇;在結果無價值的基調上將結果也視為行為的組成部分,它將思想、單純的反射舉動區分開來,實現了行為理論的機能。
2.目的行為論在日的行為論者眼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對客觀行為的可控性是核心。目的行為論雖然解決了不作為的問題,即不作為都是行為人對自己意欲達到的目的有明確認識的;只要采取不作為的方式就能達到自己的日的。但是它同樣存在著瑕疵,它無法回答在過失犯罪中的行為目的是什么,因為刑罰不是對人的正常行為進行評價,而是對行為之前的并造成的某種法益的損害放任或者促進的心態進行譴責。
3豐社會行為論。社會行為論主張凡是足以引起有害于社會并有社會意義的就是刑法上的行為范疇。在因果行為論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評價的因素,即是行為不具有社會重要性,不為社會規范所調整的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為。批判這種學說的觀點把矛頭集中在它的社會性因素上:一是社會重要性太抽象,是純主觀性的價值評價,不能把握;二是社會性本身就是一種價值評價,與同是價值評價的法律規范有重復之嫌。
4.人格行為論。人格行為論是由日木學者團德重光提出的,該理論是以人格責任論為基礎,認為行為是行為主體的實現化,人格與其木身的生物性,心理性以及周圍環境造成的社會性相互作用。由于人格行為論是著眼于從人性的角度來分析行為環境和人格環境的相互制約,因此從故意到過失行為,作為到不作為,只要能表現出人格態度的行為就可以被視為是刑法中“能表現人格”的行為。人格行為論也說是事實和價值共同評判的統一體,轉變了過去單一的以行為為核心,發展成了將行為與行為人相融合的犯罪木質二元論的基木立論點。然而人格行為論同樣存在著外延過寬的缺陷,可能將刑法中沒有進行評價的行為也納人刑法之中。
二、審視我國關于行為之定義
關于行為的定義,我國目前主要存在三種主流觀點。第一種認為是人的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第二種認為“危害行為”在刑法上有雙重含義:一是作為犯罪客觀要件內容的行為;二是具備法定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后一種意義上的危害行為就是犯罪行為。第只種觀點認為危害行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識的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然而我們不難看出:在上述只種觀點中要么是刁啼巨將人的一些無意識的行為排斥在外;要么同樣無法回答過失犯罪的木質。
既然通說的行為理論或多或少地存在著瑕疵,行為,作為我們打開犯罪本質之門繼而研究刑事責任的鑰匙洲吏得我們必須立足于基本國情來對傳統學說進行反思,重新選擇前進的方向。因此陳忠林教授在《刑法散得集》中提出一個全新的觀點:行為的本質是一定的主體控制或者應該控制客觀條件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存在狀態的過程。筆者予以贊同。這一全新的行為定義將行為看成是行為人主觀見之于客觀的一系列過程,不僅解決了不作為,過失犯罪的理論爭議,更是化解了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的理論尷尬,但是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如果承認行為是行為人客觀上作用于犯罪對象的條件重包括了利用他人行為,那么這里的“他人的行為”包含了他們正常之為或不知情之為、過失之為、故意之為和正當防衛,難免擴大了間接正犯的范圍,從而使得共同犯罪理論的存在價值遭受前所未有的質疑。
同時,解讀陳教授的行為概念,不難發現他的觀點實質上欲破除“行為核心論”的傳統。一個客觀行為的重心是圍繞著行為能不能正確地認知這些條件的客觀屬性以及能不能認知這些條件是出于自己的控制(或者應當控制)的范圍之內的。行為不過是行為人的主體資格和主觀罪過的現實化和客觀化,行為和主觀罪過只是表象和本質的關系。他主張,“我們不應當用過多的時間只去關注行為的本身,而忘記了行為從何而來,要去做什么。”在犯罪的構成中,主觀罪過才是犯罪構成的核心,研究行為就是為打開主觀罪過的神秘之門提供一條捷徑。主張罪過核心論也是與“無行為即無犯罪”的直接交鋒。
綜上所述,因為強調“刑事責任是個人責任”的基本精神,那么“無罪過即無犯罪”的罪過原則,才是認定犯罪的出發點和歸屬點。犯罪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不再是純客觀上的行為,而應當是主觀罪過的現實化和客觀化的結果。在認真評價行為人的人格,能力,價值觀念基礎上重新審視行為的概念以及因果關系的推導,才能從根木消除罪刑法定的形式化惡果,真正做到罪行相適應,實現刑法謙抑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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