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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創業政策
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和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STTR)
為了鼓勵小企業充分發揮其技術潛能,提供激勵以推動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商業化進程,198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案》(SBIDA),實施了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經過幾年的試驗,這項計劃獲得了很大成功,使得許多高技術小企業得到迅速發展,大批高技術成果開發成產品并推向市場。有鑒于此,美國國會于1982年通過了"小企業發展法",明確規定國防部、教育部、商務部等政府部門每年撥出其研究與發展經費的1.25%,用于支持高技術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與開發活動。1992年,國會對這個法律進行了修改,將比例提高至2.5%。現在,每年SBIR項目的可用資金已達到12億美元。SBIR這些資金是以合同的形式或者捐贈的形式交給小企業。對這些企業,SBA不擁有企業股權,也不對利用這筆資金研發出的知識產權擁有所有權。
"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STTR)是根據1992年"小企業技術轉移法"設立的,目前,在5個聯邦政府機構(商務部、能源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航空航天局、國家科學基金會)中實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政府機構將在該機構以外進行的研究以及研究與開發項目中的一部分留給小企業以及與他們合作的非贏利研究機構,以作為合作研究與開發的成果。
實施新興市場創業投資項目(NMVC)
自克林頓政府以來,美國又實施了新興市場創業投資項目(NMVC)。這一項目主要是為了填補傳統的股權融資在中低收入地區(LMI)失靈的空缺。與SBIC項目不同,NMVC項目提供兩個關鍵內容:一是經濟發展;二是可操作的、密集的技術援助。因此,NMVC項目注重對小企業的形成和發展提供兩個要素:一是股權融資--為培育小企業的增長提供一種長期資本;二是技術援助--提供實際訓練型的技術援助,以確保企業的長期成長,為投資者實現利潤最大化,為在各地區提供優質的工作崗位。
為創業投資行業提供稅收優惠
稅收政策一直都是影響美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都制定了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政策。美國政府在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從49%降至28%,當年美國的創業投資額增至5.7億美元。1981年,政府進一步將資本利得稅降至20%,帶來了創投行業的第二次繁榮。此外,聯邦政府還提供特殊的稅收激勵,鼓勵對不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促進其經濟發展,比如2000年推出的《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NMTC),規定投資者如果投資在促進低收入地區發展的"社會發展基金",可以從所得稅中獲得稅收抵免。
創業投資體制的主要制度創新
美國的創業投資始于20世紀40年代,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已經形成相對完善的體系,其中突出的制度創新包括:(1)探索創造了"有限合伙制"這一高效的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制較好地實現了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結合,被廣泛認為是最為經典的創業投資組織形式。有資料顯示,美國的創業投資企業中有約70%都采用了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2)建立了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創業資本提供通暢的退出渠道。創業投資資本的退出有若干種渠道,通過發行股票上市是較為理想的一種方式。美國除了建立發達的股票主板市場外,還有NASDAQ、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等,多層次的股票交易市場為投資退出提供了多樣化的路徑選擇。特別是NASDAQ與主板市場相比,交易門檻更低,更符合創業企業的特點。
為了刺激流向小企業的股權資金和長期貸款,美國國會于1958年通過并頒布《小企業投資法》,批準成立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計劃,由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負責監督管理。小企業投資公司自身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或股份公司制等組織形式。由于SBIC出現了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結構不匹配等問題,美國國會于1992年通過了《小企業股權投資促進法》,對SBIC計劃進行了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政府為SBIC到資本市場發行長期債券提供擔保替代原先的政府直接提供短期貸款方式,二是在資本額度、股權結構、管理人資質等方面提高了小企業投資公司的門檻。SBIC主要投資于種子期及初創期的創業企業,與主要投資于擴張期及以后創業企業的一般創業投資機構形成了有益的補充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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