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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
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關于小微企業創業的最新優惠政策,一起來看看吧。
一、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
(一)營業稅
1.政策內容
對月營業額3萬元(季營業額9萬元)以下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2.適用對象
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3.執行期限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
(二)企業所得稅
1.政策內容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適用對象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4個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執行期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三)印花稅
1.政策內容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適用對象
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的金融機構。其中,小型、微型(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規定執行。
3.執行期限
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二、小微企業的政府性基金扶持政策
1.政策內容
(1)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純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免征教育費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對既有增值稅應稅行為又有營業稅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營業額不超過9萬 元(含9萬元)的,免征應按營業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2)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防洪保安資金,對其他企業按現行標準減半征收防洪保安資金。
(3)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屬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冊登記的,自其自其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 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冊登記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適用對象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減免對象為對月營業額3萬元(季營業額9萬元)以下的營業稅納稅人。
對小微企業免征防洪保安資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小型、微型(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規定執行。
3.執行期限
防洪保安資金的減免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的執線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對小微企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蘇財綜[2015]2號)
三、鼓勵企業安置軍隊轉業干部
1.政策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2.適用對象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3.執行期限
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四、鼓勵企業安置隨軍家屬
1.政策內容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2.適用對象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3.執行期限
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五、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
(一)企業所得稅
1.政策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適用對象
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執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二)營業稅
1.政策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這里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1)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3)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4)兼營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5)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2.適用對象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可申請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月 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 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執行期限
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1.政策內容
對我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2.適用對象
除以上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人數的要求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享受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這里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3.執行期限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2)《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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