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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鸸芾磙k法
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遴選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引入基金管理,參與貸款保險,建立“政府+銀行+保險+企業”的運行機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非公經濟發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相關金融信貸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甘肅省內注冊登記的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微法人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實行“政府+銀行+企業”的模式,形成政府、銀行、企業風險共擔機制。省內各金融機構均可參與,按業績實行優勝劣汰。該項貸款具體是指與省市政府及基金管理機構有合作協定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和企業繳納的“互助擔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作為風險補償、擔保、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四條 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和企業繳納的“互助擔保金”共同組成“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鸪”(以下簡稱“基金池”)。有基金池資金作擔保,小微企業在合作銀行貸款,只要符合本辦法及《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須知》中的條件,無需其他擔保、抵押。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保監局聯合成立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局),負責政策制定、監督監管、考核問效等工作,統籌協調解決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財政廳為基金監管機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行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為基金管理機構;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保監局共同指導、監督合作銀行和保險機構積極穩妥開展工作并履行風險管理職責;合作銀行為基金運營機構,負責貸款發放與回收。各方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加強基金運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擔負小微企業扶持遴選和促進發展的主體責任。具體合作銀行和保險公司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條 基金池組建原則。政府、銀行、企業按照“自愿繳納、有償使用、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組建。
第九條 基金池資金來源及賬戶管理。基金池資金由政府出資和企業繳納,由基金管理機構開設“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互助擔保金”專戶存放。政府“風險補償金”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與其他賬戶混用,賬戶內資金本金僅限于小微企業互助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互助擔保金”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除向借款企業貸款違約代償和退還企業外,該賬戶資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和“企業互助擔保金”賬戶利息收入歸入各自賬戶本金。
第十一條 基金池繳納比率
(一)政府風險補償金省級首批注入5億元,市州人民政府按省、市1:0.5的比例落實風險補償金(具體數額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并逐年增加),注入合作銀行,建立市州基金分池?h級政府如何參與由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二)政府風險補償金按銀行貸款金額的1.5%建立。
(三)小微企業在貸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繳納互助擔保金:
1.企業無有效抵質押物和其他擔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貸款額的4%繳納,貸款期每增加一年,繳納比例提高一個百分點。
2.企業提供有效抵質押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質押)或其他擔保措施不低于貸款額40%的,一年期按貸款額的2.5%繳納,貸款期每增加一年,繳納比例提高一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當基金池中企業貸款發生違約時,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償:
(一)貸款逾期60天以上的,銀行根據約定啟動代償程序,首先扣除違約企業繳納的互助擔保金,再由“企業互助擔保金”代償銀行貸款。
(二)當企業互助擔保金不足清償銀行貸款時,由銀行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關于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擔;鹳J款的函》,經審查同意后,由政府風險補償金與銀行按5∶5的比例分擔。
(三)代償后,銀行立即啟動債務追償程序,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按照各方代償承擔比例分配補回。
(四)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導致銀行貸款損失和政府補償資金損失的貸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業主、經營者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
(五)該項貸款企業實際控制人、股東及各自財產共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互助擔保金返還
(一)企業按期還清貸款,即退還該企業所繳互助擔保金。當年內若互助擔保金無代償,則全額退還企業;若互助擔保金有代償,則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還企業;若企業再需貸款,擔保金可長退短補繼續使用。
(二)當基金管理機構與銀行業務合作終止且小微企業互助貸款中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后,企業互助擔保金扣減代償損失后一次性返還借款企業。
第十四條 當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逾期率達到5%時,停止該項政策的執行。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條 業務品種。適用于合作銀行各類授信產品。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結合入池企業實際融資需求,單戶企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企業經營及行業特點靈活確定,一般為3年以內,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 循環信貸。銀行在授信期內每年對借款人經營、結算、資信和貸款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查評定,借款人滿足評審標準的,銀行給予循環信貸支持。
第十九條 貸款利率。銀行按照收益覆蓋風險和成本的原則,實行風險定價;根據借款人信用評價、信用等級等情況實行差別化定價;利率上下浮動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
第五章 貸款流程
第二十條 企業申請。小微企業向合作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通過甘肅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網“小微企業互助貸款”平臺提交申請,也可經基金管理機構或有關組織遴選推薦,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及時向銀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條 貸前審核。銀行受理企業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前審核。
第二十二條 提交備案。貸款企業審核通過后,貸款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相關資料備案。
第二十三條 貸款發放。通過審核備案的企業在繳納互助擔保金、簽訂貸款合同后,銀行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完善臺賬檔案管理。合作銀行建立完整的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信貸臺賬和檔案,詳細記錄貸款發放時間、金額,按月做好貸款余額、擔保金繳存代償、本息回收等信息及貸款逾期狀況的統計工作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立政銀企信息溝通機制。合作銀行定期向省領導小組和基金管理機構通報貸款情況,協商解決貸款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建立與工商、稅務、海關、司法等政府部門、銀行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的信息共享平臺。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業信用風險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要實現基金管理、企業信息、擔保金代償“三公開”。特別是合作銀行對申請企業、已貸企業、未貸企業及未貸原因等要通過甘肅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網“小微企業互助貸款”平臺進行公示,方便查詢。第七章引入保險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遴選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引入基金管理,參與貸款保險,建立“政府+銀行+保險+企業”的運行機制。市州人民政府與合作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具體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具體理賠比率由市州人民政府同保險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并明確發生代償后,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對貸款損失依法依規進行追償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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