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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征收歷史
征收歷史
我國對車船課稅歷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29年(漢武帝元光六年),我國就開征了算商車。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征收船鈔。1945年6月,國(min)黨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稅法》,在全國統一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的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73年簡化稅制、合并稅種時,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并入工商稅。從那時起,車船使用牌照稅只對不繳納工商稅的單位、個人及外僑征收,征稅范圍大大縮小。1984年10月國務院決定恢復對車船征稅,因原稅名“車船使用牌照稅”不太確定,實際工作中往往誤認為是對牌照征稅,因此,改名為車船使用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決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根據《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細則。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船稅暫行條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實施。
作用
1.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資金 開征車船稅,能夠將分散在車船人手中的部分資金集中起來,增加地方財源,增加地方財政政府的財政收入。
2.有利于車船的管理與合理配置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擁有車船的數量急劇增加,開征車船稅后,購置、使用車船越多,應繳納的車船稅越多,促使納稅人加強對自己擁有的車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資源配置,合理使用車船。
3.有利于調節財富差異 在國外,車船稅屬于對不動產的征稅范圍,這類稅收除了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對個人擁有的財產或財富(如轎車、游艇等)進行調節,緩解財富分配不公。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部分先富起來的個人擁有私人轎車、游艇及其他車船的情況將會日益增加,我國征收車船稅的財富再分配作用亦會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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