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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產企業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非房地產開發企業,07年公司售賣了一間商鋪,在辦理產權轉移時已按1%征收了土地增值稅,現在稅局的征管員要求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我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問,要不要作土地增值稅清算?如要,其法規依據是什么?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和清算問題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后,應及時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凡轉讓的房地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配比的原則,對已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具體清算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因此,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按規定預征了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是要進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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