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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上保險嗎,五險一金的額度是怎么規定的
員工的五險一金指什么?職工的五險一金如何計算?辦理五險一金有什么好處?
一、試用期必須上保險嗎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試用期期限最長 6 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21 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 6 個月的考察期。只試一次,下不為例試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適用于員工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時候,續訂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這是因為試用期是一種考察期,是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相對不熟悉的情況下為保護雙方的利益而設定的。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已經相互熟識,當然不需要另外再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單位調換了員工的工作崗位,也不得再另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合同 = 勞動合同法律明確禁止“試用期合同”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僅在聘書、錄用通知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約定了試用期的,視作為對勞動合同的約定,試用期的期限視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同樣的,僅約定了試用期內薪資,則該薪資被視為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還約定了轉正后薪資,則轉正后薪資被視為勞動報酬,試用期薪資約定無效。
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于轉正薪資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答應在員工轉正后將提高薪水,卻沒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體約定,也沒有具體的數字,試用期薪水就被視為勞動報酬。
1.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的時候,就告知勞動者他的權力和需要履行的義務。如用人單位應告知勞動者有關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勞動防護條件、員工福利等一系列內容。
特別是應詳細告知員工其錄用條件、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單位沒有告知,導致員工過失的,用人單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培訓義務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也是用人單位重要的責任。如因用人單位未開展職業培訓導致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3.舉證義務“試用期”雖然是個彼此嘗試、接觸的過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要在試用期內,與員工“拜拜”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
一旦雙方對試用期內勞動關系的解除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整個過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為的規范性,并保留必要的書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說明。
二、五險一金的額度是怎么規定的
以企業繳費為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由職工和企業繳費為主建立個人帳戶;政府負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實現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
五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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