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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2023-06-02 03:35:16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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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在這么發達的城市,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是哪些?小面小編帶大家認識北京市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歡迎收藏閱讀。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一、簡介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二、劃分標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1]。

      2、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各行業劃型標準

      1、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筑業

      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8、郵政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9、住宿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0、餐飲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1、信息傳輸業

      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北京市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本市擔保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切實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擔保法》、《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5〕5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注冊,符合國家劃型標準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擔保,是指擔保機構為本市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為。本細則所稱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是指依監管部門審批核準設立的具有融資擔保經營資質的在京專業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

      第四條 北京市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代償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共同出資設立,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代償補償資金的使用指導與監督,并委托一家市級政策性再擔保機構作為代償補償資金的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負責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的管理及運營。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支持范圍

      第五條 代償補償資金的來源包括:中央財政預算3億元、市財政預算2億元、代償補償資金運作收益及擔保代償項目追償回收款等。

      第六條 資金用途:當擔保機構從事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項目發生代償后,代償補償資金為擔保機構提供部分補償。

      第七條 本細則支持的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代償補償的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依法設立,合規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二)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營管部認定的、具有擔保機構評級資質或資本市場評級資質的信用中介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信用評級報告。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對擔保項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評審、事中監管、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

      第九條 納入本細則支持范圍的合作銀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在北京地區設立的分行級機構,或本市區域性銀行的總行級機構。

      (二)積極開展面向北京地區小微企業貸款業務。

      (三)業務經驗豐富,具備健全的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對貸款項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評審、事中監管、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

      (四)承諾對小微企業擔保貸款不上浮或少上浮貸款利率。

      第十條 納入本細則支持的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應與托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擔保機構與托管機構簽訂《再擔保合同》。

      (二)擔保機構申請納入本細則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綜合成本(含擔保費、評審費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三)合作擔保機構應向托管機構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結構變動情況、財務會計報表(年度為審計報告)、財務科目明細、在保業務明細、擔保項目風險分級情況、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并接受托管機構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四)合作銀行與托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五)鼓勵合作銀行對納入資金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業務自擔部分責任,對于合作銀行有自擔責任比例的業務,實行資金優先支持。

      (六)合作銀行申請納入資金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不得超過30%,對于不上浮的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時予以優先補償。

      (七)合作銀行積極利用綜合授信、貸款展期、代償寬限期等措施幫助小微企業應對臨時資金周轉困難,并獲得持續、穩定的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納入本細則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并有效存續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不屬于淘汰落后產業。

      (三)貸款資金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股票投資及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當符合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代償,托管機構根據再擔保合同約定,按照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含銀行分擔部分)補償擔保機構的,代償補償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20%、15%、10%的比例補償相關擔保機構。

      第十三條 對托管機構與合作銀行自行開展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且托管機構按照擔保貸款額15%(含)以上的比例承擔風險的擔保貸款項目,代償補償資金可按照不超過擔保貸款額10%的比例承擔風險。原則上此類項目擔保貸款額比例不得超過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擔保貸款總額的30%。

      第十四條已享受財政其它代償補償政策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享受本辦法支持。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對代償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代償補償資金規模、托管機構、托管周期等。

      (二)審核代償補償方案。

      (三)與市經濟信息化委共同審定、核銷壞賬及變更資金規模。

      (四)審議托管機構對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工作報告。

      (五)對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主要職責是:

      (一)對代償補償合作機構及申報項目進行備案。

      (二)審核代償補償方案。

      (三)與市財政局共同審定、核銷壞賬及變更資金規模。

      (四)審議托管機構對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工作報告。

      (五)對代償補償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托管機構受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的委托,承擔下列具體職責:

      (一)負責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的管理及運營。

      (二)負責選定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簽署合作協議,上報備案。

      (三)負責對申請納入代償補償范圍的項目受理及初審。

      (四)對擔保機構提交的代償補償申請進行初審,并出具審核報告。

      (五)督促擔保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日常跟蹤管理及財務風險控制,對貸款合同執行情況和資信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對企業因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發生貸款逾期,但在合作銀行規定的寬限期內可以歸還貸款的,應督促企業及時還款。

      (六)制定代償補償方案,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批準后,發放補償資金。

      (七)每半年向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上半年代償補償資金專戶資金使用變動情況、代償補償合作機構及申報項目備案信息等情況;每年初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提交上年度代償補償資金工作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八)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項目備案: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新增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項目,應于每月前兩周向托管機構進行項目備案;托管機構應于月底前完成項目初審,并通過代償補償資金管理系統向市經濟信息化委進行備案,由其審核認可。

      第十八條 項目代償補償申報:擔保機構每半年可向托管機構進行一次代償補償申請。

      第十九條 項目(含托管銀行與合作銀行自行開展的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項目)代償補償審核:托管機構收到擔保機構申報資料后,對擔保機構報送項目進行初審,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提出代償補償方案。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初審通過的發生代償補償項目進行評審。評審費從當年安排的部門預算中列支。

      第二十條 項目代償補償確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根據第三方評審機構的評審結果出具審核意見。托管機構依據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對代償補償方案的審核意見,向擔保機構出具項目確認文件,撥付代償補償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追償:擔保機構應實施有效追償,追償回收款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按代償補償資金補償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專用賬戶。擔保機構每次向托管機構申報代償補償時,需將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銷:對代償補償項目因借款企業破產清算,或對借款企業訴訟且已發裁定執行終結后的代償凈損失部分,經合作擔保機構確認、托管機構審核,并經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后,予以核銷。有關核銷情況,應由托管機構通過管理系統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定期檢查:合作擔保機構應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變動情況、財務會計報表(年度為審計報告)、財務科目明細、在保業務明細、擔保項目風險分級情況、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并接受托管機構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代償補償款優先從代償補償資金運作收益和追償回收款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責任免除:因擔保機構違反與托管機構簽訂的再擔保合同的約定,托管機構免于承擔再擔保責任的業務,資金同樣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系統備案:托管機構應及時登陸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網站:http://fzzxzj.miit.gov.cn),將項目備案情況、代償補償情況、項目追償情況等按使用說明進行填報。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托管機構對代償補償資金專戶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批準的方向使用,確保安全運營,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在擔保貸款管理過程中,如發現擔保公司有弄虛作假、企業無法正常還貸等重大問題的;在擔保貸款逾期處理過程中,合作銀行、擔保機構不予配合的,托管機構可取消所承擔的再擔保義務,代償資金承擔的責任也同時隨之取消。

      第二十九條 對企業確因經營困難無法及時還款發生代償的貸款本息,托管機構應會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進行追償。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應及時將享有的追償收入按規定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第三十條 托管機構在確保資金安全性的前提下,經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批準后,對代償補償專戶閑置資金進行增值運作,兼顧資金的流動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不得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自代償補償資金撥付之日起,托管機構可按年度提取代償補償資金委托管理費。2015年7月1日以后的資金委托管理費,經市財政局批準后,按照不超過代償補償資金本金余額及增值收益的0.5%提取。委托管理費主要用于與代償補償資金運營管理相關的經費支出。

      第三十二條 代償補償資金運營收益及追償回收款及時滾存進入代償補償資金專戶。

      第三十三條 托管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前,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審計報告,并報送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代償補償資金支持項目情況、追償及損失情況、資金運營管理特點和創新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定期或不定期對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三十五條 托管機構應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到2016年底和2017年底,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應分別達到代償補償資金的5倍和8倍以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2015年7月1日(不含)以前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擔保項目繼續按照《北京市小微企業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京財企〔2013〕1987號)執行,執行完畢后,文件同時廢止。2015年7月1日(含)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擔保項目按照《北京市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京財企〔2015〕1976號)執行,執行完畢后,文件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拓展閱讀

      北京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一、增值稅政策

      從2013年8月1日至10月1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2萬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征增值稅;從10月1日至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征增值稅。

      二、營業稅政策

      從2013年8月1日至10月1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2萬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征增值稅;從10月1日至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征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非從事國家限制、競爭行業,且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享受按20%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25%):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符合下列條件的還可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政府性基金

      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節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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