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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登記辦稅指南

    時間:2024-06-29 10:35:42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稅務登記辦稅指南

    一、設立登記
      (一)納稅人申報辦理條件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7、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辦理程序
      1、申請
      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如實填寫相應的《稅務登記表》、《納稅人稅種登記表》);納稅人按規定填寫完相應的表格后,將表格提交給辦稅服務廳的稅務登記證崗,并附送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表》;
      (2)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
      (3)有關合同、章程、決議、協議書復印件(若是全民、集體企業則提供主管部門批文);
      (4)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它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復印件;
      (6)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7)房屋產權和租房協議復印件;
      (8)可行性報告和外經貿局的批準證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
      “個體工商戶”只需提供(1)、(2)、(5)、(7)資料;“分支機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增加總機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受理、審核
      辦稅服務廳的稅務登記證崗負責受理納稅人開業登記申請、接受相關資料。
       (1)審閱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
      (2)審查申報時間是否超出新辦稅務登記的規定期限。對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3、發證
      對符合規定、經確認準予登記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崗在規定的時限內制作《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發放給納稅人。
      (三)辦理時限
      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承諾時限: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二、變更登記
      (一)納稅人申報辦理時限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程序
      1、申請
      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領取并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涉及稅種變更時,同時領取并填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納稅人按規定填寫完相應的表格后,將表格提交給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證崗,并附送下列資料:
      企業因變更工商登記而需變更稅務登記的:
      (1)《稅務登記變更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4)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企業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1)《稅務登記變更表》;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個體工商戶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3)所變更項目的相關證明資料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5)《稅務登記變更表》;
      2、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受理環節受理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并進行審核工作:
      (1)審閱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
      (2)審查申報時間是否超出新辦稅務登記的規定期限。對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3、發證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的,稅務登記崗重新制發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同時,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二)辦理時限
      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三、注銷登記
      (一)納稅人申請辦理時限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辦理程序
      1、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按規定填寫完畢后,將表格提交給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并附送下列資料:
      (1)納稅人書面申請;
      (2)《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3)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發票領購簿;
      (5)其他稅務證件;
      (6)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2、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崗受理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審閱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符合規定的,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證件轉稅務部門稅源管理、發票管理、申報征收、稽查環節進行審核。
      3、辦理注銷
      稅務登記崗確認各環節審核意見后,制發《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領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并簽收。
      (三)辦理時限
      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四、停(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一)稅務機機關辦理程序
      1.申請
      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領取并填寫《停業登記表》, 納稅人按規定填寫完相應的表格后,將表格提交給稅務登記崗,并附送下列資料:
      (1)《停業登記表》;
      (2)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4)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
      (5)空白發票和《發票領購簿》;
      (6)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2、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崗受理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審閱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符合規定的,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證件轉發票管理、征收、稽查環節進行如下審核:
      發票管理環節審核納稅人用票情況,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稽查環節審核納稅人在查案件,辦理結案事宜;
      征收環節審核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辦理清稅證明;
      3、停業
      稅務登記受理崗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稅款已結清,在查案件已結束,發票已封存后,封存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制發《核準停業通知書》和《停(復)業報告書》,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領取《核準停業通知書》和《停(復)業報告書》并簽收。
      4、復業
      (1)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提前復業的,按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對需延長停業時間的,納稅人應在停業期滿前提出申請,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稅務登記受理環節重新核批停業期限。
      (3)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視為正常營業的納稅人進行管理。
      (4)復業所需資料: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復業單證領取表》。
      (二)辦理時限
      停業登記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復業登記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五、稅務登記驗證、換證
      稅務登記驗證、換證是國稅機關為加強納稅人戶籍管理,對納稅人稅務登記證進行查驗和更換的工作。稅務登記證驗證時間由省局確定,換證時間由總局確定。國稅機關應當在開展稅務登記驗(換)證或聯合年檢5個工作日前,采取在辦稅服務廳張貼或通過社會公共媒體等形式發出公告,明確告知辦理驗(換)證的時限、需附送資料、違章責任等。
      (一)納稅人申請條件
      納稅人按照主管國稅機關稅務登記驗證、換證或聯合年檢的公告要求時間,到稅務登記受理環節領取并填寫《稅務登記驗證 (換證) 登記表》,換證的,同時領取并填寫相應的《稅務登記表》 ,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換證或聯合年檢。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換證或聯合年檢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證照副本及工商登記表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它合法身份證件復印件;
      5.年檢報告書復印件(特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
      6.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7.《稅務登記驗證(換證)登記表》;
      8.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二)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受理環節受理、審閱納稅人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符合條件的,稅務登記受理環節審核納稅人是否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是否存在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現象;
      (三)驗證標識、換發證件
      稅務登記受理環節在稅務登記驗證或聯合年檢后,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進行驗證標識和換發證件處理。
      1、對不需重新發證的,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貼上驗證貼標識;
      2、對換證的,重新制發稅務登記證件,并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稅源管理環節進行事后調查、開展日常管理。對納稅人 “稅務登記證” 和 “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變更等相應處理。
      六、外出經營管理
      納稅人外出經營稅收的管理包括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和外納稅人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納稅人到外銷售貨物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一)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
      1、申請
      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
      納稅人應附送需查驗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國稅機關需報送的其它證件、資料。
      2、受理、核發
      稅務登記受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寫完畢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審閱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應提交的附列資料是否齊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符合條件的,制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核銷
      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后,應于十日內將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返回主管國稅機關稅務登記受理環節核銷。
      4.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二)外納稅人經營活動。
      1.申請
      納稅人到達經營地后,在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同時提交下列證件、資料,申請報驗登記: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經營地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2.受理
      稅務登記受理環節受理,審閱納稅人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資料是否齊全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符合規定的,制作《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
      稅源管理環節進行事后調查、開展日常管理。
      1.查驗
      (1)稅源管理環節進行實地查驗后,封存《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并作登記,同時注明實際報驗貨物數量。
      (2)外納稅人需要發票的,必須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后可供給普通發票。
      (3)納稅人所攜貨物未在注明地點銷售完畢而需易地銷售的,必須經過注明地點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環節驗審,并在其所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轉注。
      (4)易地銷售而未經注明地點主管國稅機關驗審轉注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5)納稅人易地銷售經營前,仍需到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6)經營活動結束,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環節實地稽核,納稅人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對己在經營地領購發票的應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環節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
      (三)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七、 稅務登記使用管理
      (一)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后,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張掛,亮 證經營。出縣(市)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持有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四)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的同時,及時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國家稅務機關審查處理后,可申請補發新證,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八、帳號報備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或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應持稅務登記證件,將全部賬號書面報送稅務登記受理環節。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當即登記備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報送。
      九、重新稅務登記
      (一)業務概述
      對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由于恢復生產經營,或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又重新納入管理,或跨區遷移納稅人遷入時需對其進行重新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對于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于其恢復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2.對于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應于重新納入管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3.對于已注銷的遷移納稅人,應當在原稅務登記機關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重新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
      (五)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按照稅務登記事項審核提供的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對經審核無誤的,核準納稅人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上簽署意見并簽章,在系統中錄入《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
      十.遺失稅務證件報告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五)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簽屬意見,經系統錄入證件流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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