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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問題
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問題
1、辦事處可否從事經營活動?
答:辦事處是不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但可以做一些比如:公司產品介紹,展覽,接待外國客戶,指引他們在中國采購。或者由公司員工簡接采購產品,還有像你們查驗貨物等,都是在代表處的范圍內的。
2、代表處有沒有雇工權?
答:代表處沒有雇工權,不管首席代表是那個國家的人,相關的勞動服務公司:比如南方人才市場都可以的。一般是200-300元/人/月的,社保問題也由他們幫忙解決。
3、代表處是否要交稅?
答:公司雖然沒有收入,但是利用了國家的資源,比如:這里的經濟環境,交通等,還是要適當交稅的,營業稅是按經費換算收入,如一個月的經費(包括:房租,員工工資,水電費,辦公費等)為10000人民幣,大約交稅580元左右。
4、代表處可否申請免費:
答:有部分代表處可以申請免費,如:
(1)代表機構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總機構自產產品的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但不包括代表機構為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務而進行的同類或相關業務活動。
(2)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的自營商品貿易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
本條所述從事"為其總機構的自營商品貿易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是指總機構直接將其擁有的商品銷售給中國境內的企業,該商品的所有權屬于銷售者,商品的銷售價格由銷售者自行確定,并承擔商品滯銷造成的資金積壓、價格下跌等方面的風險,總機構與商品制造廠家屬于買賣關系。即僅指由總機構購進商品并實際由其收貨、存儲后再銷售的業務活動。
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開展"自營商品貿易"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方式的判定,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1997]71號)第一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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