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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14 17:10:02 小英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通用1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限公司章程(通用10篇)

      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2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 5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有限公司章程 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人,由_____產生。

      (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人,由股東委派,監事會設主席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注:成員_____人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_____至_____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八)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_____。

      (注:也可以是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_____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采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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