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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理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10 09:44:52 秀容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監理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2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監理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監理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2篇)

      監理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xx省xx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xx省xx市x大道1號;

      通訊地址 xx省xx市x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xx省xx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xx省xx局;

      xx省xx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xx省xx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xx省xx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監理公司章程 2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理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監理公司章程 4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0xx年新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監理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監理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監理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監理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x ;

      郵政編碼: 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xxx ,

      住所:xxx , 證件名稱:xxx ,證件號碼:xxx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xxx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xxx萬元,實繳出資xxx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xxx 年xxx 月xxx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xxx 年xxx 月 xxx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監理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XX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為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占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監理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監理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監理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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