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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易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12 09:51:15 煒玲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簡易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6篇)

      在當下社會,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簡易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簡易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6篇)

      簡易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____

      住所:______

      2.____

      住所:______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____出資額為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 ____出資額為____萬人民幣,占總資本__%。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____年5月20日至_____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勞務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3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______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簡易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__。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______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以現金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以現金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簡易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____________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____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__________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簡易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財務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準確計量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財務資源。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第三條、本章程在公司內部暫時執行,隨著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和不斷拓展,將進行更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章、財務管理組織機構

      第四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的財務管理體制,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即財務部。

      第五條、公司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公司的`核算體制和財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配備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財務部主要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主要職責為: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各項會計制度擬定。

      (2)參與公司籌資方案的擬定和實施。

      (3)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

      (4)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統一調度資金。

      (5)負責公司財務預算管理、會計核算。

      (6)負責編制合并報表,提供財務數據,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作好項目和財務分析工作。

      (7)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繳稅收。

      (8)負責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的保管,票據申購、使用、核銷等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賬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10)協調處理與各單位的關系。

      第七條、財務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按有關程序聘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三章、會計核算

      第九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結合經營項目實際情況,制訂并實施有關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及時、正確反映經營業績和披露經營風險。

      第十條、公司采用借貸記賬法,以中文作為記錄的文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設置總分類和明細賬科目。

      第十一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并實行會計電算化。

      第十二條、公司依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經營成果。

      第十三條、公司嚴格區分本期費用支出與期間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公司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如果財產發生減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五條、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和收益、少計負債和費用。

      第四章、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制定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規定,對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項目運作等實行全面財務預算,并依據其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在年度開始前組織編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項財務預算,財務預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預算。

      (2)盈利預算。

      (3)資金預算。

      第十八條、公司在預算年度開始后,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階段的控制和監督,及時進行差異分析,并查實差異的原因,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建立并完善營業收入的管理規定,確保收入循環中的報價、簽訂合同、實際收款和開具發票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以加強對業務活動的財務監督。

      簡易公司章程 9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___)。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___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中文):_________-

      英文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___年___月___日在北京市簽字。

      簡易公司章程 11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簡易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號____樓 ____層____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_個:

      甲 方: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

      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

      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____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______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____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_____________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合營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住所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住所地為:

      甲方: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住所: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_______公司。合營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促進產品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六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七條 合營公司投產后形成_________的生產規模,必須至少達到_________。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產品銷售策略及外銷比例如下:

      第三章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及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萬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萬的人民幣現金、實物(機器設備)折價_______萬元、知識產權(專利)折價_______萬元、土地使用權折價_______萬元出資。

      乙方: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萬的人民幣現金、實物(機器設備)折價_______萬元、知識產權(專利)折價_______萬元、土地使用權折價_______萬元出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出資期限、出資時間:

      甲、乙雙方分期繳清出資,其中第一期由甲、乙雙方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付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第二期:由甲、乙雙方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付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

      (若一次性繳清出資的,則上款表述為:甲、乙雙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一次繳清出資。)

      第十二條 甲、乙方繳付任一期出資額后_______日內,由合營公司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合營公司在收取驗資報告之日起天內向出資方出具出資證明書,并報原審批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的調整應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事先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設立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債權。

      第四章 合營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方指任,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_方指任。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每屆任期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不論委派還是撤換董事,均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其職權主要如下:

      (一)決定合營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審議批準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合營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通過合營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五)對合營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作出決議;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合營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九)決定合營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及其報酬事項。

      第二十條 其他需要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下列事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公司的合并、分立;

      5、變更合營公司的形式;

      6、董事會認為需由與會董事一致通過的事項。

      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決定。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董事長不履行其職責且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等,且應當在會議召開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應當有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按照該方法定地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合營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監事名,由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職工代表監事名,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__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所有經理均應認真履行其職責,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經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員。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部門及部門結構設置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制定方案,報董事會決定。其他部門及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職位設置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董事會可隨時解聘。

      第四章 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應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在總經理的負責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合營公司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公歷年作為其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從合營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到當年的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十五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第三十六條 合營各方在事先承諾保密的情況下,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在不低于稅后利潤的_______%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_______個月內,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繳納各項稅費及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決定是否分紅,紅利應按投資方實際投入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

      以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紅。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章 合營公司的營業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并至少提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合營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因合營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8、合同、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投資方各執_______份,審批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執_______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沒有具體規定的事宜應按合營合同中的規定、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在_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______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_____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或股東名稱(法人獨資)

      第七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萬元,出資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股東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印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簡易公司章程 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____________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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