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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廠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10 09:49:5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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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廠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8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食品廠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品廠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8篇)

      食品廠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食品廠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食品廠公司章程 3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_________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食品廠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食品廠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食品廠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____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__萬元。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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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

      第四條住所: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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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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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為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

      第十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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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1__________股東2__________股東3_____________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年內繳足。

      股東3:___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食品廠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_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食品廠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________公司組建。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股東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簡單范本公司章程簡單范本。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公司章程簡單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食品廠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或股東名稱(法人獨資)

      第七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萬元,出資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股東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食品廠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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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英文名稱:____________。英文縮寫: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____________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食品廠公司章程 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__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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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食品廠公司章程 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______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_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______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___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___

      參股公司:___

      其他成員單位:___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______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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