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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10 10:04:57 曉璇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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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xx道特x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食品(豆皮、魚面、糯米粉)加工與銷售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余下的注冊資本80萬元人民幣由王xx、王xx兩位股東分別在20xx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繳足。

      第八條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托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閑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經 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 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 事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 工 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后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上海_______互聯網上網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互聯網上網服務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100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16年5月30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3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_______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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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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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8

      第1章總則

      1.1為了加強公司對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保障員工及其他人員的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公司的行業特點,制定本制度。

      1.2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1.3為了保證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的全面落實;公司從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程及保證制度實施措施等,均在本制度中進行明確。

      第2章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機構

      2.1公司成立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全面管理工作。安全領導小組系公司常設機構。

      2.2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2.2.1負責制定、檢查、落實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三項制度;

      2.2.2負責公司新員工的培訓;

      2.2.3負責公司全體人員每年一次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2.2.4負責每月召開一次公司安全生產例會;

      2.2.5負責每季度組織一次有關人員到施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2.2.6負責安全事故的處理;

      2.2.7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用品的使用、監督;

      2.2.8負責監督公司專項安全資金的使用;

      2.2.9負責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2.3安全領導小組的權利:

      2.3.1負責對公司三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情況對有關人員進行獎罰;

      2.3.2對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的新員工,不準上崗工作;

      2.3.3對公司組織的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未參加者不準上崗,經補課合格者方允許上崗;

      2.3.4對無故不參加安全生產例會的人員進行處罰;

      2.3.5公司每季度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到施工現場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有較為嚴重的或整改不及時且又達不到要求的,對責任人有處罰的權利;

      2.3.6發現施工現場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用品的,勒令改正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3.7發現不按規定使用安全資金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2.3.8對施工現場未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安全事故發生后、不按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和上報的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

      第3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公司各級負責人,各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工作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施工企業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3.2通過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一種分工明確,獎罰分明,運行有效,責任落實,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長效的安全生產機制,把安全生產落實到實處。

      3.3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3.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主要包括:

      3.3.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貫徹執行省、市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3.3.1.2組織和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3.1.3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3.1.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

      3.3.1.5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3.1.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3.1.7組織制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3.1.8發生事故后,積極組織搶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3.3.2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

      3.3.2.1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并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3.2.2組織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3.3.2.3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3.3.2.4負責安全檢查工作,落實整改措施,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不安全因素;

      3.3.2.5落實本單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3.3.2.6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3.2.7發生事故后,積極組織搶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3.3.3公司技術負責人

      3.3.3.1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并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3.3.3.2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方案;

      3.3.3.3負責本單位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3.3.3.4參與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3.3.5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針對事故原因提出技術措施。

      3.3.4項目經理

      3.3.4.1施工項目經理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3.3.4.2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3.4.3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3.3.4.4保證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資金投入,與作業人員提供必要性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具和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生活環境;

      3.3.4.5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對違反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3.3.4.6落實本單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確定消防責任人,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施;

      3.3.4.7落實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組織崗前和班前安全生產教育;

      3.3.4.8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本單位制定的和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程序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3.4.9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保證安全防護設施有效、機械設備安全使用;

      3.3.4.10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

      3.3.4.11按照制定的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等,并組織演練;

      3.3.4.12發生事故后,積極組織搶救人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3.3.5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3.5.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3.3.5.2監督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3.3.5.3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機構報告,并監督檢查整改情況;

      3.3.5.4及時制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3.3.5.5事故發生后,應積極參加搶救和救護,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3.3.6施工班組長

      3.3.6.1具體負責本班組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3.3.6.2組織本班組的班前安全活動;

      3.3.6.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3.6.4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

      3.3.6.5不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嚴格制止班組成員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提出意見,并有權拒絕執行;

      3.3.6.6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積極參加搶救和救護,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如實報告。

      3.3.7作業人員

      3.3.7.1認真學習、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3.7.2積極參加本班組的班前安全活動;

      3.3.7.3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3.7.4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

      3.3.7.5嚴格按照安全技術交底進行作業;

      3.3.7.6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不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3.7.7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如實報告。

      3.4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4.1生產技術部門

      3.4.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省市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3.4.1.2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3.4.1.3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3.4.1.4制定本單位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3.4.1.5會同安全管理等職能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教育計劃,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4.1.6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4.1.7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組織生產;

      3.4.1.8在布置、檢查生產的同時,布置檢查安全生產措施;

      3.4.1.9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文明施工秩序,并進行監督檢查;

      3.4.1.10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針對事故原因提出技術措施。

      3.4.2安全管理部門

      3.4.2.1負責本單位和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監督檢查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3.4.2.2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2.3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過程中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制定相應措施;

      3.4.2.4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會同辦公室等部門對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3.4.2.5參與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4.2.6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依照本單位的規定實施處罰;

      3.4.2.7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4.3設備材料管理部門

      3.4.3.1負責采購安全生產所需安全防護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材料、設施;

      3.4.3.2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要求;

      3.4.3.3負責本單位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工作,參與制定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實施監督;

      3.4.3.4負責新購進和租賃施工機械設備的生產制造許可證、合格證和安全技術資料的審查工作;

      3.4.3.5監督管理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維修、保養和改造工作,并參與定期檢查和巡查;

      3.4.3.6負責施工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驗收以及淘汰、報廢的管理工作;

      3.4.3.7參與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工作;

      3.4.3.8參與組織對施工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并監督檢查持證上崗情況;

      3.4.3.9參與施工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實。

      3.4.4辦公室(含勞動人事、衛生、保衛消防)

      3.4.4.1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裝的發放工作;

      3.4.4.2會同安全管理等職能部門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4.4.3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的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3.4.4.4負責衛生防病宣傳教育工作;

      3.4.4.5負責組織對從事砂塵、粉塵、有毒、有害和高強、高處作業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制定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3.4.4.6參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第4章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4.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只有通過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提高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積極性、增加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使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得到貫徹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4.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意義和目的、種類和對象、內容和要求、形式和方法、考核、教育培訓檔案等。

      4.4我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種類:

      4.4.1企業管理中的三類人員(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4.4.2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指:公司級、項目級、班組級);

      4.4.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安裝施工企業指:管工、電工、電焊工、起重工、廠內運輸司機);

      4.4.4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訓;

      4.4.5作業人員轉場、轉崗安全教育培訓(轉場指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轉崗指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

      4.4.6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安全教育培訓;

      4.4.7季節性安全教育;

      4.4.8節假日安全教育。

      4.5公司各類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考核的依據時間安排。

      4.5.1企業管理人員中的三類人員,按照山東省建管局印發的《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實施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我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具體要求,進行教育培訓及考核。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少于30學時;

      4.5.2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按照國家、省、市頒布頒發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進行。公司、項目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5學時,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5.3特種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5.4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5.5作業人員轉崗,轉場安全培訓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安全教育培訓和季節性安全教育,節假日安全教育等,有針對性的合理安排。

      第5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頒布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具體規章制度。

      5.2公司每年確定安全生產目標,作為企業內部績效考評的重要業績之一。安全目標管理有以下分解目標組成。

      5.2.1安全達標目標:公司根據年度在建工程項目情況,確定安全達標的具體目標。

      5.2.2文明施工實現目標: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布置,制定創建省級、市級安全文明工地的總體目標。

      5.2.3生產安全事故控制目標: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輕傷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5.3公司要求建設施工項目產值在30萬元以上的,均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是組織工程施工的綱領性文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是能夠指導其施工全過程各項施工活動的技術、經濟、組織、協調和控制的綜合性文件。

      5.3.1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從施工的全局出發、根據工程概況、施工工期、場地環境等條件,以及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變配電設施的配備計劃等方面的具體條件,擬定工程施工程序、施工流向,施工順序、施工進度、施工方法、施工人員、技術措施(包括質量、安全)、材料供應以及運輸道路,設備設施和水電能源等現場設施的布置和建設做出規劃,以便對施工中的各種需要和變化,做好事前準備,使施工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從而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4專項施工方案: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涉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工程;因其復雜性和危險性;在施工過程中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有針對性的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5.5安全技術交底:指將預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及減少其危害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工程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概況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說明。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是施工單位有效預防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傷亡事故發生的一種有效措施。

      交接底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交接底雙方在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上簽字確認。

      5.6安全檢查制度:指對生產過程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隱患、有害與危險因素,缺陷等進行查證,以確定隱患與危險因素、缺陷的存在狀態,分析可能轉化為事故的條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隱患與危險因素。檢查周期可分為定期檢查:公司季查、項目部月查、施工現場周查、班組日查。經常性檢查:施工班組班前、班后的崗位安全檢查,各級安全員日常巡回檢查,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消除隱患,保證施工正常進行。

      5.7施工機械設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施工機械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性能如何,直接關系到施工安全生產。對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靈,年久失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施工機械設備,不達到使用要求標準的,不允許帶病使用。

      5.8安全防護用具的管理制度:安全防護用具指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能夠對作業人員的人身起保護作用,使作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用品。

      5.8.1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主要有: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及防護鏡、焊接面罩、防滑鞋、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5.8.2防護欄桿、安全通道等安全防護措施;

      5.8.3配電箱、開關箱和漏電保護器等電氣設施和電氣元件;

      5.8.4安全防護用具的檢查、維護和報廢。

      5.8.4.1對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等防護用品以及配電箱、開關箱和漏電保護器等電氣產品要定期進行檢驗,發現不合格產品及時進行更換或維修、報廢。

      5.8.5安全防護用具的使用。

      5.8.5.1作業人員應當熟悉掌握安全帽、安全帶及防護鏡、焊接面罩、防滑鞋、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其他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構造、功能,掌握正確使用的有關知識,在作業過程中按照規則和要求正確佩戴和使用;

      5.8.5.2施工單位除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外,還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5.8.5.3作業人員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5.9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與調查處理

      5.9.1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稱為生產安全事故。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稱為傷亡事故。

      5.9.2按傷害程度分類:

      5.9.2.1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傷害的事故;

      5.9.2.2重傷事故: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導致人體功能障礙長期存在的,或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天(小于6000天)勞動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事故;

      5.9.2.3死亡事故: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事故。

      5.9.3容易發生事故的主要有: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和坍塌等五個事故類別。

      5.9.4事故發生后應采取的措施。

      5.9.4.1采取緊急措施,積極搶救傷員,排除險情、盡量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9.4.2要迅速保護現場,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主要痕跡、物證。

      5.9.5事故報告制度。

      5.9.5.1發生重傷以下事故,項目部要及時向公司報告;

      5.9.5.2發生重傷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包括有關管理人員以及作業人員等,應當立即向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按上級要求的報告程序及時辦理。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

      5.9.6事故調查: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按照上級規定的程序辦理。

      5.9.7事故分析:

      5.9.7.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5.9.7.2分析傷害方式、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行為;

      5.9.7.3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5.9.7.4分析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9.7.5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5.9.8事故的處理:

      5.9.8.1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廣大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5.9.8.2事故責任者按責任者與事故的關系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5.10安全標志的設置: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及施工階段,有針對性地設置,懸掛安全標志。

      5.11現場防火及治安綜合管理:根據施工現場的條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培訓等。施工現場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確定責任分工并分解到人。

      第6章保證制度落實的措施

      6.1為了保證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三項制度的全面落實,實現公司每年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任務,公司對各級人員執行制度情況和結果進行評判和獎罰。

      6.2獎勵的具體辦法:見本制度附件(一)《年終獎勵的條件和標準》另加附帶條件。

      6.2.1公司全年完成施工產值超過1000萬不足2000萬元獎勵條件不變,獎勵標準按50%兌現。

      6.2.2公司全年完成施工產值達到2000萬元,按獎勵條件和標準兌現。

      6.2.3全年公司安全生產效果較好,公司總經理視情況給予增加獎勵(增加獎勵的數額、獲獎人員由總經理決定)。6.2.4全年出勤率不足60%的人員不予獎勵;達到60%以上-80%的人員按標準的50%獎勵;達到80%以上-90%的人員按標準的80%獎勵;達到90%以上的人員按標準的100%獎勵。6.3處罰的具體辦法:見本制度附件(二)《年終處罰的條件和標準》兌現。

      6.3.1全年發生重傷1-3人次,公司將按附件(二)中的條件和標準增加三倍的處罰。

      6.4本制度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實施。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廣告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廣告設計制作、裝潢、印刷品設計制作(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注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六)有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于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并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愿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愿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于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后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并選舉產生,并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每筆對外擔;蜣D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11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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