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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10 12:09:52 歐敏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5篇)

      有限公司章程 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_______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_______: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2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___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場所: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___、___投資。認繳注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股東_______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______%,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____年__月__日在北京市簽字。

      有限公司章程 5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有限公司章程 6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區路號樓層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個:

      甲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乙方:

      姓名或名稱: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是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__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期限為_____________。第七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第八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______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的義務:

      一、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增值;

      二、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繳納所欠稅款;

      三、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有限公司章程 9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股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股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股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股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股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有限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__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_______、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十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

      (十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____,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____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15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_______、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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