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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時間:2024-06-22 23:09:4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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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的訂立,由發起人全體制訂或者簽署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或者簽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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