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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設立章程

    時間:2024-06-22 15:59:3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設立章程范本(通用6篇)

      在現在社會,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設立章程范本(通用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設立章程范本(通用6篇)

      公司設立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設立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公司設立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設立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臺鎮商業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廣場A區-404集中辦公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設立章程5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設立章程6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法人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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